(原标题:罪犯张志雄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1076号
罪犯张志雄,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K438329(A),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走私罪、贩卖罪、运输毒品罪,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张志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已缴纳1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1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5月31日,罪犯张志雄获得嘉奖21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