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俊卿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大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陈俊卿,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平定县人。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陈俊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方面,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诈骗是对国家、社会具有巨大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能够主动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自己犯罪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认真对照《罪犯日常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能够从小事做起,举止文明,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活动,按时完成课后作业。2014年思想教育成绩为60分。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积极努力,遵守劳动纪律,严格落实互监制度。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一直在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缝纫机工、辅助等工种期间,不怕苦,不怕累,埋头苦干,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坚持出满勤,主动与他犯协作,加班加点,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监狱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卿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