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敬平减刑一案)
罪犯张敬平,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前科情况:无。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我监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6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现押福州监狱十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罪犯张敬平于2001年1月,伙同他人对承包福州仓山下湖红霞小学校舍工程的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给其20000元人民币;于1995年7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先后二次窜至福州仓山湖里学区工地和首山汽车修理厂门前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伤;于2001年2月,结伙胁迫张汗波故意伤害张敬灼致死二案的二名证人作伪证。
财产刑执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见(2012)仓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第4页。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学习教育,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2、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3、劳动改造:从事质检工种,能遵守劳动规章,文明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且能坚持出满勤,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4、奖励情况: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达标分10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敬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制度,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敬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