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吴兵减刑一案)
安徽省庐江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5)皖庐狱减字第-号
罪犯吴兵,男,1986年12月25日生,安徽省宿松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柳坪乡蒲东村坡上组,因绑架罪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以(2004)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以(2004)皖刑终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13日投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20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二次。分别为:2015年10月表扬,2015年10月记功,2015年10月表扬,2015年10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罪犯吴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