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皖白监局字第259号
罪犯徐军,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江苏省濉宁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瑶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合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李晓勇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合刑执字第07433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
罪犯徐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二次(2015年11月;2015年11月),记功一次(2015年11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