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何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晋中监减建字第3222号
罪犯何诚,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西356号16楼D座,因合同诈骗罪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7年11月2日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执行,于2009年8月14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7月17日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28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能够在改造中,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不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2、生活中,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3、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在79分以上;
4、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担任缝纫工种以来,该犯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工艺要求,残次品在规定范围内,圆满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何诚在减刑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中监狱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