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今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近日,上杭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因征地拆迁而签订的房屋析产纠纷案,确认2014年6月18日被告程某新、刘某华、程某平签订的《析产协议》为无效合同。
原告张某与其夫刘某生婚后生有长子程某新、次子刘某华、三子程某平,并于1991年1月20日,原告张某夫妇经上杭县人民政府审批在上杭县临城镇南岗张滩路某巷建成房屋一栋。2012年8月13日,原告张某之夫刘某生病故,但未就该栋房产按遗产进行析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后因上杭南大桥重建需征收该房地产,但程某新、刘某华、程某平认为该栋房屋属于自己继承父亲的财产,在未取得老母张某同意下在仨兄弟之间签订析产协议,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之处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征得所有共同人同意方可为之,未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该房屋在未按《继承法》进行分割时,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3名被告在未取得所有家庭成员一致同意而达成“析产协议”,严重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管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与他人经济生活中,在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切记应取得共有人一致同意,以免产生纠纷而影响家庭关系或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邓炳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