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在中国足球反赌扫黑风暴中落马的谢亚龙、南勇、陆俊等人纷纷获得减刑。其中,原足协副主席南勇在监狱服刑期间,还申请了几项专利,由此引发了关于“监狱发明家”的讨论。对于这种在监狱内申请发明专利的行为,法官表示,这种情况监狱考核时,属于酌情加分,不属于必然加分的条件,跟发明创造并无太大关系。
案例
“监狱发明家”获减刑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协副主席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获得多次表扬,被裁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媒体报道,南勇在监狱里除了积极改造,还申请了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为南勇的专利有4项,分别为足球射门练习装置、一种便携式球门、移动终端支撑架、台式电脑显示器组合体,申请专利认证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
除南勇之外,原浙江省奉化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梁剑兴在入狱的6年左右的时间里,共有11项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认证。其专利包括一种眼部按摩器、防PM2.5的一次性鼻套、药片计数器等。2011年,梁剑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此外,原四川省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楼卫刚,自2006年入狱后,在服刑期间,与狱友合作发明了壁挂式点烟架、水下浇筑砼导管埋置深度显示仪共2项,并成功申请专利;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地热处处长陈建平,在服刑期间凭借其在能源领域的发明获得专利认证。
刑法
对狱内搞发明减刑表述模糊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因为之前刑法规定了这么一项,但到底什么样的是发明创造,什么样的发明又是重大技术革新,刑法表述的非常模糊,这确实给一些服刑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确实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实现减刑的目的。”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王剑冰说。
说法
狱内搞发明不一定能获减刑
那么,监狱内搞发明就一定能获得减刑吗?答案是否定的。
为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假释多、服刑时间短的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去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下称三类罪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而据北京二中院审监庭庭长张素莲介绍,根据规定,发明创造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不作为重大立功表现的一种情况,后面两种情况监狱考核时,属于酌情加分的项目,并不属于必然加分的条件。“南勇减刑中,发明创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她表示,对南勇减刑的条件是主要考虑他日常改造的加分,因为南勇2012年下半年到燕城监狱服刑,提交到北京二中院是2014年11月份,服刑期限已经两年多了,在这两年中,他主要靠监狱的计分考核和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办法,通过驻狱检察室检察人员以及法官的综合评判以后,他实际上有5次综合表扬,两次单项表扬,按规定应该是减刑14个月。因为执行机关也是从严把握,报请减刑一年,我们也是综合考虑,裁定对南勇减刑一年有期徒刑。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董建中表示,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最基本的条件。法院开庭审理时,除了考察罪犯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执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场劳动任务等因素,“还要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赔、退赃、赔偿损失,以及履行财产刑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北青)(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