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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该规定指出,应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等七方面因素。
点评:通过互联网侵犯人身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基于取证、成本、执行等多方面的考虑,很多被侵权人往往选择把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
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只有当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而网络服务商不删除侵权信息时,才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即是如何判断是否“知道”,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此次司法解释兼顾互联网特点、行业发展与用户权益保障,规定了七个判断标准,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对同一侵权行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划清了责任边界,也为权利人维权以及司法审判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点评:通过互联网侵犯人身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基于取证、成本、执行等多方面的考虑,很多被侵权人往往选择把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
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只有当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而网络服务商不删除侵权信息时,才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即是如何判断是否“知道”,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此次司法解释兼顾互联网特点、行业发展与用户权益保障,规定了七个判断标准,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对同一侵权行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划清了责任边界,也为权利人维权以及司法审判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原标题:划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