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叶)李某珍以0.5元至1.5元从几名矿工手中收购电雷管9404枚,获利近1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李某珍以原审判决不应该认定情节严重、量刑畸重为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30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6月至2012年5月,李某珍在平凉市华亭县以0.5元至1.5元,甚至以秦腔光碟、剃须刀等物交换的办法,分别从魏某某、李某元、张某某、李某文、吴某某等煤矿打工人员处收购电雷管80枚至1500枚不等,共计非法收购电雷管9404枚、导爆管60枚,后将其中7700枚电雷管先后4次非法出售给杨某某,非法获利99200元。平凉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珍、杨某某、魏某某等14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某某、魏某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蔡某、朱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5年。
作者: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