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第一创业(002797)发布《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的公告》。
《公告》称,2022年1月24日,第一创业收到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首创集团”)告知函。首创集团已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管”)签订了《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首创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全部53468.64万股第一创业股份转让予北京国管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截至公告日,在股份转让前,首创集团所持股份占到了第一创业全部股本的12.7234%,是第一创业持股比例最高的第一大股东。
业内人士表示,首创集团让出第一创业第一大股东之位,或许与首创证券IPO有关。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发布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针对首创证券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问题,中国证监会一共提出了14条。其中第二条即与首创集团作为第一创业第一大股东这是事项有关。
中国证监会指,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首创集团持有第一创业证券12.72%的股份,首创集团关联方首农集团、京国瑞基金分别持有第一创业证券4.99%、4.99%的股份,合计持有第一创业证券22.7%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该等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3)第一创业证券是否为首创集团控制的企业,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早在2008年,中国证监会就正式明确了“一参一控”券商的基本政策。2008年3月证监会机构部印发的《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提出“同一单位、个人,或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此后监管政策继续沿用这一规定,并反映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
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来看,在首创证券提交招股说明书的同时,首创集团就已经准备转让其所持的第一创业股权了。
2021年9月27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首创证券招股说明书。3天以后,证监会又披露了《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反馈意见》。在这份《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又提到了“一参一控”的问题。其表示:“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持有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3.08%股权,持有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或者公司)12.72%股权,请分别说明首创集团变更成为第一创业证券第一大股东前后以及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未来进一步减持至5%以下前后,第一创业证券董事会提名、高管推荐,以及防止首创集团变相突破证券公司“一参一控”规定的具体安排”。
不过,对于首创集团关联方首农集团、京国瑞基金所持第一创业股权事宜,第一创业及首创集团均未披露其股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