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溢融通财务造假被罚 或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索赔)
“因为香溢融通财务数据造假被罚,近期我们已经陆续接到多位投资者的咨询电话,一旦确定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将帮助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7月27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表示。
据了解,香溢融通从事的主要业务有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贸易等。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已获得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特许经营牌照,以及基金管理人资格,构建了多元化的类金融平台。2019年,公司下属担保公司和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提升了运营实力;多种类金融工具互联互通,协同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全面践行普惠金融政策。
今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据悉,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领受罚单的还有香溢融通时任董事、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董事长潘昵琥等6名高管。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介绍,虽然香溢融通辩称上市公司没有故意制造虚假利润的动机,造假系部分高管基于对完成当年年度目标的考核,是高管的个人行为造成,请求对上市公司免于或者减轻处罚。但该辩解未被监管机关采纳。
“上市公司负有向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如实披露信息,尤其是财务数据的义务。倘若上市公司认为所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在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向高管追责。”臧小丽表示,可见,高管个人责任不是上市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臧小丽律师认为,香溢融通不仅需要依法缴纳罚款,还面临广大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诉讼。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香溢融通目前已领受行政罚单,受损投资者通过法院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满足。
臧小丽律师认为,近期不断有投资者就香溢融通索赔事宜进行咨询,一旦确定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将帮助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有望获赔的香溢融通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600830),且在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香溢融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