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恒天集团原董事长张杰受贿案落定:收受京沪两套房产,单笔贿款超千万)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受贿案落定。张杰案于今年7月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杰被认定受贿1475万余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0月8日公布了一份案号为“(2019)京03刑初66号”的刑事判决书,了解案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这份判决书的被告人张杰正是中国恒天集团原董事长张杰。
根据判决书,张杰共收受4名行贿人的贿款,每笔“交易”均数额巨大,分别为1021万余元、270万元、100万元、83万余元,其中包括位于北京、上海各一处房产。
张杰犯罪事实发生于1995年至2018年,其担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
中纪委网站2018年10月18日公布张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4月15日公布张杰被开除党籍。
(张杰受贿案庭审现场 来源: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
经查,张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业务合作方安排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多次未经批准出境,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级单位检查时不如实报告相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多占住房,搞钱色交易,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据《检察日报》报道,张杰28岁就成为当时的纺织工业部最年轻的副处长,34岁成为副局级干部,40岁当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把手”,然而,却在自己58岁生日当天受审。
单笔贿金超千万
判决书显示,多家房地产公司和投资公司的控制人任某个人就向张杰行贿超过一千万元。
2005年6月,在张杰的帮助下,任某控制的一家投资公司以2.6亿元收购了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一个饭店地产项目。4年后,张杰又帮助任某以5.39亿元的价格将饭店出售,除去运营成本,任某转手获利1亿多元。
此外,张杰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实际控制的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开发咸阳某机械厂地产项目、任某控制的某投资公司参股恒天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事项提供帮助。
2004年12月,张杰收受任某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471.4536万元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国际公寓房产一套。此外,还分别通过特定关系人和亲自收受人民币100万元、450万元。
2007年7月至2009年4月,张杰将这套公寓房产出租,获租金共计人民币73.5万元。
上海房产升值2倍多
张杰还曾为别的开发商“帮忙”。
1995年,34岁的张杰出任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当时,房地产开发商李某正在开发的地产项目因缺乏资金,找到张杰寻求帮助。最终,由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帮助李某完成了该项目两栋住宅楼的建设。
2001年,张杰出任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再次因为资金出现缺口,向张杰提出希望中纺机公司能够收购其名下的饭店项目,以化解其因银行贷款到期即将被起诉的危机。最终,中纺机公司以2.52亿元收购了该饭店项目。
此外,张杰还曾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在房地产开发、参股投资公司等事项提供帮助。
判决书显示,2006年2月,张杰直接收受李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一套。2017年8月,张杰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李某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房产被张杰出售,实际所得人民币620万元。
利用央企身份“站台”
2014年,张杰出任中国恒天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据《检察日报》报道,周某为提升自己公司的商业影响力,向张杰提出想跟中国恒天集团合作开发地产项目的想法。后在张杰的授意下,恒天地产公司与周某的公司合作成立了恒天地产(四川)有限公司。次年,周某以该公司名义投标四川某旧城改造项目。
为此,张杰还专程赶赴四川泸州,与当地政府沟通会谈,以示恒天集团对这个项目的极大支持。最终,周某凭借恒天地产的央企背景顺利中标。
此后,为进一步发挥央企牌子的作用,周某再次找到张杰,提出希望在恒天集团下属的公司担任一个职务。最终,在张杰的引荐下,周某溢价收购了恒天集团下属恒天文投公司的部分股份,顺利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张杰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周某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张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名行贿人担任下属公司总经理职务提供帮助。期间,张杰通过其妻、女儿、特定关系人等多次收受财物,并接受该行贿人为张杰女儿在美国南加州大学电影学院参加制片及导演培训项目垫付的学费等费用,折合人民币83.793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张杰的家属分两次代为退缴人民币1100万元。法院判决依法追缴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收益共计人民币1918万余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