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智慧将与立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国庆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曹建荣、吴明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大智慧与立信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认定其在2013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信息。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证监会的处罚文件成为了投资者们索赔的依据。根据法院已经出具的一审判决,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晚间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能得到赔偿,这些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面对一审的败诉,大智慧进行了上诉。但随着二审判决下达,大智慧的上诉宣告失败。根据我国法律,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已然生效,大智慧必须执行。即便大智慧之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已经下达的二审判决,大智慧依然需要赔付投资者。根据法院的判决,投资者索赔额度的计算方式为加权平均法,投资者的获赔额度将较索赔额度打个七折。
立信所未能脱责
大智慧一案中的最大看点,就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二审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证监会认定,立信所在审计大智慧2013年年报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4、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立信所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调整;5、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由于这些违法事实,立信所在一审判决中就被判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立信所向法院上诉,认为自己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在未找大智慧索赔的情况下直接找立信所赔偿,立信所不得拒绝;而补充赔偿责任,是在大智慧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立信所才就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所认为其主观系过失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立信所的违法行为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完全一一对应,但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内容,两者的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记者注意到,上海高院对立信所应赔偿投资者的判决,恰恰与近年来各界要求强化中介责任的呼声相印证。今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曾表示,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披同步关注的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业务规则,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高莉当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披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督促信披业务主体归位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