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号外今日获得一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显示,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因将“好丽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及在推广宣传中使用 “好丽友”字号,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将好丽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包括注销包含好丽友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
网易号外从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内部获悉,今年5月,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福建好丽友乳业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更换企业名称和登报道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查后发现,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以“好丽友”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在其委托他人生产的“叮当豆”产品上标注含有“好丽友”字样的企业名称,且在推广宣传中直接使用“好丽友”字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认定被告福建好丽友乳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在客观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与提供商品的主体产生关联关系的认识,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上述法院同时认定,福建好丽友乳业并没有将“好丽友”作为商业性标识使用。“福建好丽友乳业生产的产品没有突出好丽友商标,故其不存侵害商标商标权的行为”。
(网易财经 陈俊宏cjh6507788@163.com)
判决书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