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屡发生,从化女子阿晶也遇到了银行卡被盗刷的烦心事。从化区法院近日就该案件作出判决,发卡银行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阿晶1.5万余元。
离奇
我在外地出差 银行卡被盗刷
2007年,阿晶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5年9月22日19时55分,阿晶持卡在广州一间药店消费了110元。9月23日,阿晶和同事一起去佛山出差,同一天,阿晶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卡里的存款被他人在广西南宁某支行非法转账20030元及提现2100元,共产生24元手续费。阿晶在2015年9月24日19时31分打电话锁定该卡号,并于19时43分拨打110报警。2015年9月26日,阿晶出差回广州后,先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报案,9月27日又到广州市从化区分局报案。
阿晶认为,自己一直谨慎保管、使用这张储蓄卡,卡一直随身携带,自己根本无法在广西南宁某支行取款,责任在发卡行。协商无果后,她将银行诉至法院。银行则辩称,如伪卡交易成立,持卡人获得密码只可能为阿晶故意告知或无意间泄露,高频率的刷卡容易泄露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从阿晶2015年的消费记录分析,该卡处于高频率使用状态,可能是引起她密码泄露的主要原因。
判决
双方均有过错 银行担责七成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晶提交了2015年9月22日该银行卡在广州市番禺区,由其本人进行交易的记录,也提供了2015年9月23日在广东佛山的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工作证明,2015年9月24日出差乘车情况,还有就银行卡被盗刷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阿晶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可推定他人使用克隆卡在广西南宁某支行ATM机上取款及转账共22130元及所产生的手续费24元。
银行具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具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真实有效的银行卡与正确的密码是银行卡交易的两个必要条件。本案中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造成阿晶的存款损失,说明某银行及其代理行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银行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对阿晶的存款损失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阿晶账户内的存款被伪卡成功支取的另一必要条件是使用正确的密码,阿晶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银行与阿晶对涉案交易均存在过错,判决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阿晶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银行卡被盗刷应该及时挂失
根据商业银行管理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需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储户对于自己银行卡密码也应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若由于自身的过错泄露密码导致储蓄卡被盗刷应自行负担损失。
对于如何预防储蓄卡或信用卡被盗刷,从化法院法官建议:
1.要及时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并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减少损失;
2.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械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不要随意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
3.一旦收到银行卡被盗刷等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可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属实,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锁定账户内的余额,以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
4.从便于诉讼取证的考虑,平日生活中要注意自己附近最近的银行网点,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或银行柜台取款、查询等。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