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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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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4年5月12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函》(中宣办发函[2014]212号);2014年6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审核意见》(新广电函[2014]2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按照财务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如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了对未来融资成本的影响,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并经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持的批复》(黔财教[2015]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由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贵州电信实业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股东分别将持有的12,636,842股、3,461,538股、1,846,154股、1,746,502股、692,308股、616,656股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

5、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股东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若在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按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增持;

(3)在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

(4)具体增持金额和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其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等事项的承诺

(一)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股份总数的20%;

(4)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贵州电信实业公司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期和运营期,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1、保持主营业务稳定、快速发展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大力发展基本收视业务、增值收视业务、工程安装、省外频道落地传输服务和省内频道传输服务等核心主营业务,并加大数据专网业务和宽带接入业务的投入,保障公司在三网融合及网络视频等新媒体业务的冲击下公司的基础业务用户保持稳定,为公司的传统主营业务带来稳定收入来源。

2、积极探索新媒体业务与传统业务的融合,为主营业务新增利润来源

随着光纤入户,宽带接入普及,OTT TV、网络视频等视听新媒体浏览通畅,内容丰富,用户体验大幅提升。视听新媒体分流了部分传统有线电视用户,特别是年轻人群,给广电网络运营商带来了竞争压力。公司将积极探索新媒体与传统业务的融合,着力于多媒体、多业务发展,建设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体形态协同互补的全媒体,并加快调整内部组织架构和内容生产方式,打造现代全媒体运营商,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扩展新的业态,扩大利润增长点。

3、公司将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薪酬政策在组织管理与员工激励中的核心作用,持续不断引导员工提高个人能力,目前已基本构建一套层次分明、规范有序的薪酬管理体系。公司已建立董事会下属的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薪酬制度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司经营业绩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将进一步建立健全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的薪酬决定机制,逐步增强市场对薪酬分配的调解功能,更好的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4、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已建立了全面的内控控制组织架构,公司将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内部控制节点,优化完善管理要求,全面把控公司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公司通过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的相关工作与外部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的风险管控,上述措施将有效提升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实现持续稳健的经营效益。

5、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考核。

6、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已做好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基本情况,拟定了项目规划。目前,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开始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收益。

7、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特承诺如下: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承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招股意向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贵州广播电视台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事项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如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所持公司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能履行其他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应得的现金分红由上市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履行承诺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在此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上市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履行承诺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九、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备案与登记情况

公司股东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由其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其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公司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

(一)三网融合带来的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010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正式提出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应用层面相互渗透融合的发展战略。随着三网融合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以及一系列配套产业发展政策的出台,广电网络运营商向用户独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和相关设备的政策垄断和行业格局正被打破。随着三网融合技术发展,三大网络技术功能将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业务应用不断渗透融合,促使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硬件厂商、内容提供商等不同程度涉足电视屏幕为终端的业务,导致广电运营商用户规模分散和流失,点播、付费频道等增值业务发展速度放缓,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总量下滑的趋势。

就贵州省而言,其三网融合业务总体处于拓展前期,截至目前,IPTV、OTT TV等基于电信网、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电视收视业务尚未对公司经营形成显著冲击,加之贵州省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广播电视覆盖网不断延伸,公司收视业务用户规模逐年扩大,ARPU值总体保持稳定。此外,借助三网融合契机,公司于2014年初启动了宽带接入业务,截至2016年6月末宽带用户已达到43.22万户,该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但随着2015年8月三网融合在全国范围开展推广,公司正面临着更为激励的竞争环境。2016年4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贵州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提出贵州省全省范围内要积极推进三网融合业务,宽带通信网、互联网要求具备面向全省用户提供IPTV业务的网络能力。未来,如果公司没有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三网融合可能导致公司收视业务用户规模增长缓慢甚至用户流失、市场份额减少,ARPU值下降,对公司收视业务形成冲击,并影响其他业务用户的拓展,导致整体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放缓或下滑。

(二)市场容量风险

受一省一网政策的影响,公司收视业务仅在贵州省内开展。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用户为488.66万户,其中城网用户是主要消费群体达356.41万户,约占省内城镇家庭总户数的近74.52%,城网用户规模的拓展空间较为有限;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网用户规模拓展缓慢,仅有132.24万户。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打破用户规模限制的业务发展模式,公司存在收入和利润增长放缓的风险。

另外,公司所处的贵州省是我国经济欠发达的省份,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可能成为公司增值业务拓展的制约因素。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14-2016年度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2009-2018年度,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最近三年,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基本收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已向贵州省财政厅提出继续享受基本收视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并由贵州省财政厅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呈报。如果公司继续享受基本收视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能获得批准,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未来国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改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提高了盈利水平。若未来国家和地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广播电视综合信息基础网络建设项目、广电新媒体全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和网络媒体融合内容建设项目。该等项目的收益均来自用户对基本收视业务、增值收视业务、数据业务、宽带接入业务等的增量需求。若项目实施后用户增长规模、业务需求低于预期,项目的实际收益将低于预期。

(五)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2013、2014和2015年度,公司确认政府补助的规模较大,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27%、11.67%和4.54%。公司政府补助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享受政府补助,提高了盈利水平。若未来政府补助规模减小,或已取得款项、但尚未取得政府批复的补助不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将对公司利润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期和运营期,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6]02000001号)。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65.793.99万元,负债为257,103.39万元,所有权权益为208,690.39万元。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162,444.78万元,较2015年1-9月营业收入增加13,581.97万元,增长9.12%;2016年1-9月净利润为41,845.44万元,较2015年1-9月净利润增加6,756.72万元,增长19.26%。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数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16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营形式、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2016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合同情况等因素,据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21,000 -231,000万元,相比上年度的变动幅度将在5%-1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约为42,500-44,500万元,相比上年度的变动幅度将在5%-10%之间。(本次业绩预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经《关于对省广电局所属三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批复》(黔财资[2008]3号)、《对遵义市广电网络中心出资组建贵州广电网络公司一事的函复》(遵财资[2008]11号)及《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批复》(安市财企[2008]19号)批准,由贵州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等五家单位于2008年3月26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二)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贵州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贵州电视台、遵义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和安顺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五家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贵州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贵州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是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16,952.18万元,持有事证第152000000351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1年11月15日,贵州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改制为贵广投资。

2、贵州电视台

贵州电视台是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61,852.45万元,持有事证第152000000242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1年11月25日,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和贵州电视台合并为贵州广播电视台。

3、遵义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遵义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是由遵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43,319.2万元,持有事证第152030000134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

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是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527.82万元,持有事证第152000000006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0年11月10日,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改制为贵州卫星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5、安顺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安顺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是由安顺市广播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388.74万元,持有事证第152250000128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3年10月16日,经安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予以撤销。

三、股本结构

(一)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2、公司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贵州电信实业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6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保基金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运营,主要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收视服务、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的开发与经营、数据业务、有线电视相关工程及安装、节目传输等,业务区域覆盖贵州省全境。公司大力发展数字电视、高清互动业务,积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旨在打造全新的全媒体服务平台和家庭娱乐中心。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服务未发生变化。

(二)盈利模式

根据具体提供的服务内容,公司主要收入有以下几种主要来源:

(1)基本收视业务

公司向用户提供基本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传输服务,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基本收视维护费由贵州省物价局和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核定,市州城市用户、县乡市用户、农村用户收费标准不同,主终端和副终端收费标准不同,总体较固定。基本收视业务是公司稳定的主要收入来源。

(2)增值收视业务

增值电视业务是指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在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自愿付费收看的付费频道、互动点播(VOD)等形式的电视节目内容。

付费频道包括高清付费频道和标清付费频道节目,是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用户自主定制付费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内容涉及音乐、体育、人文历史、军事、游戏、金融等多个方面,频道内容专业性强,一般以单频道或节目包形式向用户提供。收看前,用户需申请开通并预存收视费。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可向用户提供78套标清付费频道和22套高清付费频道。

互动点播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内容的点播、回看等,一般以单片或节目包形式向用户提供。收看前,用户需申请开通并预存收视费。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可向用户提供约14.6万部视频内容节目。

付费频道、互动点播的收费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并报经贵州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产品套餐使用价格由分公司自行制定但不高于经备案的单独使用价格。公司市场客服部牵头负责增值收视业务销售方案的制定,各项业务多采取节目包方式推广,分公司可针对本地区情况在总体销售方案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增值收视业务一般通过营业厅、客户热线、电视营业厅、互动电视、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和申请办理,用户具有充分的自主订购选择权。

增值电视业务节目内容主要由公司向国内付费节目集成平台、节目商购买,节目内容一般为一次性购买,少部分通过合作分成方式获取。目前,公司已形成了一批节目优质、内容丰富、合作融洽的节目内容提供商,主要包括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天华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每年,公司节目信息部、市场客服部根据市场需求、效益评估制定片源采购计划,经审议、洽谈,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还将对节目收视和销售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3)数据业务

公司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清监控、视频会议、集团局域网等网络互联和数据传输服务,收取信息传输服务费。公司数据专网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由集团客户部和分公司负责客户开发和维护。

公司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取互联网使用费。

(4)节目传输业务

各地广播电视台向本公司支付节目传输费,以使用本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向贵州省内用户传输特定有线电视节目信号,该等特定有线电视节目主要包括各省卫视频道、贵州省内频道、部分购物频道、动漫频道和旅游频道等。

(5)工程及安装业务

公司在开展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时,向房地产开发商等业主收取管道建设、外线接入敷设、超长线路敷设费等,收费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司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新装用户收取安装工料费,目前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付。

公司向户户通直播卫星电视设备供应商提供安装、开通和调试服务,并向其收取安装服务费。该安装业务主要发生在2012年度、2013年度。

(6)销售业务

公司主要向用户销售标清机顶盒、高清互动机顶盒、三网融合智能机顶盒和数字电视机等获取差价。

(三)主要采购情况

公司对外采购包括电视信号传输相关设备及终端、电视节目及视频内容、带宽出口服务和施工劳务服务。电视信号传输相关设备及终端主要包括光缆、电缆、调制解调器、EOC局端、机顶盒、智能卡、电视机等。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近十年来,在引进并转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我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行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以双向数字化网络为主、覆盖全国的有线网络,和庞大的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群体。随着我国有线电视网络覆盖率不断提升,入户率和用户数不断增长,全国收视费收入持续增长。特别是数字化、双向化改造深入推进以来,广电网络运营商积极推动用户从“看电视”向“用电视”转变,高清付费频道、视频点播、电视游戏等付费数字电视业务的开展也促进了行业收入的增长。

根据一省一网的行业管理要求,贵州省于2008年开始开展省内各级广电网络的整合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广电网络的统一运营和资产整合。本公司是贵州省唯一的广电网络运营商,下设85家分公司,统筹负责贵州省全省干线网络建设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采购、传输以及用户服务工作。2010年末公司基本完成数字化整转,2012年末基本完成了县级以上城市传输网络的双向化改造。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向省内用户提供152套标清数字电视节目、11套以上立体声调频广播节目、47套高清频道。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公司主要的固定资产为办公及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管道及构筑物、网络资产、运输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322,177.38万元,累计折旧107,709.2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14,468.15万元。公司各项固定资产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共计51宗,本公司拥有并使用8件国内注册商标、61项专利、2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节目内容采购、广告宣传、节目传输、房屋租赁等。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①节目内容采购

公司自贵星发展、华数网络和天娱传媒采购节目内容,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发行人自关联方采购节目内容发生成本与当期确认的节目购置成本的比例。另外,公司为开展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频道信号的解密工作,向贵星发展采购解密设备,2013、2014、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17.10万元、217.95万元、0.00万元和10.00万元。

A、与贵星发展的交易

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3、5、6、8频道)的版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由中央电视台台属企业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和收费。贵星发展系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的代理单位。公司通过关联方贵星发展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并在贵州省辖区内落地传输。

公司通过贵星发展采购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3、5、6、8频道)节目系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付费频道开办后,中央电视台与原国家广电部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上述付费频道在全国各省的加密授权、落地覆盖、用户发展、版权管理和收费管理。在(电视)台、(广电)局、(传输)网未分离、各省网络未形成一张网的历史背景下,为了方便管理,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在各省选取一家代理机构(全国资)负责在该省辖区内开展上述工作。但随着各省网络整合的推进,部分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代理采购。贵星发展系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作为贵州省的代理机构,一直负责贵州省辖区内加扰卫星节目用户的收费管理。

随着台、局、网的分离,贵州省网的统一建成以及贵广网络的成立运营,有线电视收视费统一由贵广网络收取,再由贵广网络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的代理机构贵星发展按照用户数为基础进行支付。

公司通过贵星发展采购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3、5、6、8频道)节目系上述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贵星发展历史上即为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的代理机构,一直负责贵州省辖区内加扰卫星节目用户的收费管理。随着台、局、网的分离,贵州全省网络的整合以及发行人的成立运营,有线电视收视费统一由发行人收取,再由发行人向贵星发展按照用户数为基础进行支付。

另外,贵星发展除代理该项业务外,还有部分与公司关联性不强的业务,因此公司在整合贵州省网络资产的过程中,未将贵星发展纳入整合范围。由此,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的采购渠道一直未变化。贵星发展除代理中央电视台加扰节目业务外,还从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代理业务及“村村通”协调工作,后两项业务并不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或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向贵星发展以及贵星发展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采购价格如下:

贵星发展代理中央电视台加扰节目业务在贵州省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前即已开展,发行人在完成贵州省“一省一网”网络整合后交易延续,贵星发展具备独立开展中央电视台加扰节目代理业务的资源和能力,交易系根据《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等文件,协商定价。

贵星发展前身是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是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2010年11,贵州卫星电视收视管理中心改制为贵星发展,为100%的国资企业。由于贵星发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承接了部分国企改制人员,贵星发展向公司销售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3、5、6、8频道)节目时,销售价格有一定的溢价。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合理。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对用户80万以上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一般收费标准为160-200万元/月,对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执行的收费标准为100-160万元/月,合1,200-1,920万元/年,各地物价部门应核定当地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发行人采购价符合上述标准。

发行人采购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通过贵星发展采购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是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系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利益。采购金额占同类采购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利润影响十分有限。

发行人拟积极与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直接采购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若无法直接采购,根据贵广集团承诺,贵星发展将平价向发行人销售其代理的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节目。上述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确保发行人业务完整性,维护发行人利益。

B、与华数网络、天娱传媒的交易

华数传媒是致力于互动电视业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建设了较为完善的节目内容供应链,具备专业的内容数字化处理能力。天娱传媒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覆盖中国大陆全境的数字付费电视频道“天元围棋频道”的开办机构。

为实现节目的多元化、满足用户观看需求、增加用户选择、提高增值业务收入,公司与华数传媒全资子公司华数网络、天娱传媒签订协议,向华数网络采购节目内容、高清频道节目等,向天娱传媒采购天元围棋频道节目。

公司向华数网络、天娱传媒采购节目内容,充分考虑公司用户规模、贵州省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②接受广告服务

公司进行广告投放,与天娱传媒、天马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艺高广告等关联方发生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广告服务支付的成本与销售费用中广告宣传费的比例。

面对新媒体业务的冲击和用户增速下滑的压力,公司积极开拓多层次营销渠道,推广公司高清、互动节目等业务,发生一定的广告投入。通过广告宣传,有效提升了公司形象,促进了公司用户规模尤其是高清用户规模的增长。

A、与天娱传媒的交易

2013年,公司与天娱传媒签订协议,委托天娱传媒制作宣传片20条、微电影5部及其他视频拍摄,合同价款500万元;委托天娱传媒在贵州省内的电视、报纸、电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进行广告代理发布等服务,合同价款250万元。

B、与天马传媒/艺高广告的交易

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与天马传媒签订协议,委托其在电视台、户外LED大屏等媒介发布广告、制作宣传片及宣传册,交易金额分别为451.89万元、990万元、18.05万元。

2015、2016年,公司与天马传媒之全资子公司艺高广告签订合同,委托其在电视台等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合同额合计分别为2,500万元、2,250万元,交易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562.50万元。

报告期初始,发行人基本完成有线电视双向网络改造,开始向客户提供高清付费、互动点播及宽带接入等服务,为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司在贵州省的影响力,在贵州电视台投放广告。

天马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艺高广告是专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也是贵州电视台广告业务的代理机构。2015年度,贵州广播电视台将其贵州卫视、2-6频道广告业务全部授权给天马传媒及其下属子公司代理。因此,公司委托其发布广告具有合理性。另外,面临互联网、移动领域的竞争压力,公司广告投放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加大广告投放力度,高清业务知名度不断提高。高清用户的快速增长,是高清、互动业务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天马传媒、艺高广告在贵州电视台发布的广告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下转12版)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网络”、“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报价剔除规则、弃购股份处理、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髙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本次网下申购日和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2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新股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1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贵广网络归属于“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行业,进一步细分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行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4,256.8441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016年12月7日(T-4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5日,T-6日,含)之前20个交易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16年12月9日(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57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贵广网络”,股票代码为“60099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099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21,0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4,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量为6,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2016年12月7日(T-4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址(https://120.204.69.22/ipo)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IPO规则及通知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2月12日(T-1日)刊登的《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12月13日(T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下网上发行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或因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2月1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9日(T-2日)刊登的《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年12月5日(T-6日,含)前20个交易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若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12月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自身符合上述规定。网下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上述禁止的关联关系,同意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核查,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和相关各方提供的信息,在确认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名单时,有权拒绝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参与报价。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规定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文件模版见华西证券网站(www.hx168.com.cn)“快捷通道-IPO专栏-IPO发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1、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附件1《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机构)》;

附件3《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见附件5,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

2、个人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附件2《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个人)》;

附件4《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3、提交时间及要求:

上述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2月6日,T-5日)中午12:00前向华西证券主邮箱(HXZB1@vip.163.com)递交上述核查材料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同时抄送至备用邮箱(ggwlipo@hx168.com.cn),邮件标题为“投资者全称+经办人手机号+贵广网络”,未收到主邮箱自动回复的投资者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68566685、010-68566670。发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本文件时,输入号码无法正常显示时可修改文本格式,填列信息较多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行,除此以外,请勿修改该表格的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数据库。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12月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3,00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0万股。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12月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或未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华西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六、网下和网上发行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2016年12月9日(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下和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在2016年12月1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下、网上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2月14日(T+1日)在《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八、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①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③除①和②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2)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①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

②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③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在满足向A类、B类全额配售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④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⑤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A类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先后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A类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且申购时间相同,则以A类投资者申购时在上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如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1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十、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12月19日(T+4日)刊登的《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别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电话:010-68566685、010-68566670

传真号码:010-68566707、010-6856670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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