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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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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自愿锁定期0个月)和自愿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若投资者填写其他锁定期,则该报价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与未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相比无优先获配权。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125万股,且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4、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新股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将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量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东百合花控股、陈立荣、陈鹏飞、陈卫忠和王迪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满三十六个月,拟在本次发行中分别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及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

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7、2016年12月1日(T-4日)及2016年12月2日(T-3日)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8、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9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16年12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15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百合花”,股票代码为“60382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125万股,且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2016年12月1日(T-4日)及2016年12月2日(T-3日)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只有符合本公告“四、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址(https://120.204.69.22/ipo)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日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12月6日(T-1日)刊登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12月7日(T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8、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823”。网上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发行公告》中披露。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1月29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0、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老股转让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新股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将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量之和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东百合花控股、陈立荣、陈鹏飞、陈卫忠和王迪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满三十六个月,拟在本次发行中分别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及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三、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2月6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2月5日(T-2日)刊登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四、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30日(T-5日)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29日(T-6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2、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1月30日(T-5日)12:00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8)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9)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2)、(3)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百合花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

网下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个人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或《机构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请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下载《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资格、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以下简称“《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excel版)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下载填写: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点击左侧的“百合花网下投资者询价申请”,内含《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链接,请下载后填写。

2、发送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2016年11月30日(T-5日)12:00前,个人/机构投资者请将填写完毕的《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的电子版(excel格式)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内含各页均需签字/盖章)发送至ECM@chinastock.com.cn;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盖章扫描版。为保证询价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同时发送。

3、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邮件名称:机构投资者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请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邮件收悉以收到邮箱自动回复为准,若在发送邮件1个小时内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请拨打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进行确认。已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询价申请文件且获得确认的,请勿重复发送邮件。纸质版询价申请文件无需寄送。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11月30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T-4日)及2016年12月2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自愿锁定期0个月)和自愿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若投资者填写其他锁定期,则该报价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36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80万股,超过18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60万股。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11月30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6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8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银河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七、网上和网下发行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2016年12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6年12月6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

八、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在回拨实施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并确保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为1,000股的整数倍。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12月8日(T+1日)在《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九、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老股转让数量和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网下申购情况,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完成回拨后(若有),确定网下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随后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对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配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时应使其不大于承诺12个月限售期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

(1)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A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投资者”)。

(2)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将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如果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同比例配售。如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2、对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如果网下无限售期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

(1)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分类

A-1类:公募社保类;B-1类:年金保险类;C-1类:其他投资者。

(2)无限售期承诺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1类,B-1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1类。如果无限售期承诺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无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1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1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1类同比例配售。如A-1类、B-1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1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3、调整并确定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类和A-1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

(2)公募社保类投资者(A类和A-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类投资者(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C类和C-1类)的总配售比例。

(3)若有效配售对象中公募社保类(A类和A-1类)和年金保险类(B类和B-1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4、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等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1)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无优先配售权。

(2)本次不低于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50%向A类和A-1类同比例配售;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向B类和B-1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若A类和A-1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50%时,A类和A-1类全额获配;若B类和B-1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10%)时, B类和B-1类全额获配。

(4)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A类和A-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B-1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C类和C-1类)的总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对象中公募社保类(A类和A-1类)和年金保险类(B类和B-1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5、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和A-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A和A-1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B-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中没有B、B-1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C-1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十、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6年12月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6年12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12月13日(T+4日)刊登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定价后初步确定的新股和老股发行数量,在T日申购后,发生回拨时,新股老股无法按照本公告中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分配;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荣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一场

电 话:0571-8296188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电 话:010-66568351、66568353

发行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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