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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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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53版)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不满3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10%=101.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101,398.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券种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风险。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行业发展周期、上下游行业相关性、行业集中度、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产业政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竞争力、行业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行业发展阶段、交易环境、法律与监管框架、行业重构、行业市场结构、技术变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下转59版)

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53版)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3847(简称:华安鼎丰)。

2、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7、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9、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郭杭翔、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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