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市行撤字[2016]49号)
李为民: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9号),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7日
抄送:广东、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