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托理财须防“保本保息”宣传)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投资理财却损失惨重甚至赔光本金的现象近年来多发。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走进社区,对近年来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2012年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其中119件为二审民事案件,4件为一审案件,一审案件均具有涉外因素。
在这类案件中,以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为被告的案件占6成,法院审理投资理财类案件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各种金融性资产。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投资者之间往往具有亲友等熟人关系,因互相介绍而委托理财或吸收存款,涉案标的额从几万至上千万元不等。.
经过法院的梳理,提示公众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同时要求投资者作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投资者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以口头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时,如金融机构不予认可,投资者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特别要注意的是,“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大量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公众还要注意签约对象及资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