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终身寿险提前退保损失高)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案情简介】
投保人林女士,56岁,在前几年2月28日通过某业务员为自己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年交保费为5万元,保单累计缴纳保费25万元。
2016年5月,投保人林女士以业务员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坚决要求全额退保,并额外给付生存金及保单红利。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林女士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林女士表示业务员告知保单收益高且5年后可以连本带息取回。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未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只是每年如期存入保险费,现已满5年,到公司办理领取时才发现与业务员当时所述存在很大差异,才知道缴费期是10年,保险期间到105岁,若现在解除合同损失很大,认为业务员存在误导,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并补偿生存金、保单分红及利息。保险公司则认为,林女士在投保时亲笔签字,保单回访成功,且首期及续期保费均按时交纳,无论从投保时间还是交费年限看,林女士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故无法满足其诉求。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了解到林女士的担心主要来自对保险期间到105岁不了解,对终身寿险长期持有且获利越多的特点不熟知。调解员向林女士详细讲解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及长期持有利好收益,同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进行保单回访时,已再次与其核对了保单相关内容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如当时存在异议可在保单犹豫期内选择解除合同,不会受损失。此外,告知林女士其已交纳5年续期保险费,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故从法律层面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全额退保的诉求无法满足。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虽在承保、回访中无明显瑕疵,但业务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消费者讲清终身寿险的缴费期、保险期间和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本质特性,以便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过调解员现场耐心的沟通讲解,最终保险公司与林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评析】
该案中,第一,提醒保险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应首先明确自己的需求。终身寿险以规避被保险人随时可能出现的死亡风险和在生存期内每年给付收益为主要特点,相对流动性较强的银行理财和股票证券,是更为长期的资产规划,从投保时伴随被保险人一生。
第二、提醒保险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险种名称、保险费、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务必要确认的。签收合同后十天犹豫期内,如消费者对合同内容发现与销售人员所述不一致,可享有无条件全额退保的权利,应尽快在犹豫期内联系公司核实办理。
第三,保险消费者在购
买终身寿险时应查看现金价值表,充分了解退保损失。终身寿险缴费期较长,犹豫期后退保就会产生损失。
第四,建议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培训管理时,务必要向消费者讲清终身寿险产品性质与特点以及与其他投资产品的区别,尤其要明确强调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最长达到105岁的实际含义,站在消费者角度,评估其缴费能力。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