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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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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等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旗下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等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该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旗下七只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公司旗下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七只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3、此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1《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1.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2.1《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2.2《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3.1《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3.2《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4.1《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4.2《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5.1《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5.2《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6.1《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6.2《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附件7.1《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7.2《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月14日

附件1.1《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下转110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

增加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增加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销售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人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升降级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部分余额予以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② “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③ “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④ “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⑤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⑥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转换费率

①基金转换费用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收取的费用;

②本基金转换的具体费率水平在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中列明。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④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⑤基金转换的限制:

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单位。若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使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基金单位,则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部分余额予以自动赎回。

⑥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5、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延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人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的权利;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辞任的,但证监会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审计和备案: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和备案: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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