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郓城县城区)
道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95
道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菏泽成和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的《成交通知书》,确定公司为山东省郓城县城区道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成交单位,项目编号:(HZCH-YCCG-160205)。现将中标项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郓城县城区道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2、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及道路配套工程、桥梁工程、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等,建设总长度约39.315公里。
3、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18年(包括建设期3年,运营维护期15年)。
4、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为102,157.97万元。
5、 综合投资回报率:6.6%。
6、建安费造价整体让利率:8.0%。
7、履约担保金额:本项目总投资额的10%。
8、公益性建设投资额:2,500万元。
9、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
公司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PPP项目合同,并按《竞争向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组建项目公司。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如该合同顺利进行将对公司经营工作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在PPP领域进一步积累项目经验,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抓住市场机遇开拓PPP项目,推动公司业务的战略升级,对公司起到积极作用。由于合同期限相对较长,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情况
上述PPP项目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制订2016年度8月至12月参与PPP项目投资计划额度的议案》的PPP项目额度之中,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项目的实施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成交金额、项目履行条款等以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审批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合作期间履行期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9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遂宁市河东
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五彩缤纷北路景观带
PPP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局及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五彩缤纷北路景观带PPP项目。现将中标项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遂宁市河东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五彩缤纷北路景观带PPP项目。
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10年,包括建设期2年和维护期8年。
3、项目概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景观绿地面积约1,340,000m2,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19,000m2,防洪堤修复长度约1,045m,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亿元。项目拟采用BOT运作方式。
4、投资回报率:5.26%。
5、造价下浮率:5.60%。
6、维护管理费:1.68元/㎡年。
公司接到上述中标通知后,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为国家力推的海绵城市改造项目,也是全国第一批海绵城市改造示范项目,本项目的中标,将提高公司在全国海绵城市投标的竞争性,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抓住市场机遇开拓PPP项目,推动公司业务的战略升级,对公司起到积极作用。由于合同期限相对较长,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成交金额、项目履行条款等以正式合同为准。由于本项目为公司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其中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项目的实施尚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审批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合作期间履行期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6-072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或“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减少财务费用等目的,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一年以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
近日公司部分理财产品,即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金港湾企优利” 20160742期(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以上购买理财产品详见 2016 年7月22日的公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公司已经收回本金及收益,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情况
公司于 2016年7月20日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协议,购买其发行的“金港湾企优利” 20160742期(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购买金额为 10,000 万元,起始日:2016年7月21日,到期日:2016 年9月9日。公司已于近日收回本金 10,000 万元及理财收益40.41万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1、产品名称: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金港湾企优利”20160930期(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代号:ZNS20160930
3、内部风险评级:较低风险(一级★)
4、理财期限:99天
5、起息日:2016年9月12日
6、到期日:2016年12月20日
7、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8、收益支付方式:在理财产品存续期满,本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
9、管理销售费:若实际支付的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产品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银行管理销售费用;若按产品年化收益率支付后,仍有盈余,则盈余部分作为管理销售费用归我行所有。
10、预期年收益率:2.9%,预计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11、认购金额:10,000万元
12、产品投向:本期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活期存款、本行存款、他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等)、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AA(含)以上信用债券、PPN、拆出、逆回购、其他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产管理计划。
13、资金来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14、公司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无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本次公司选择的产品为未超过十二个月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进行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截至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万元(含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72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6-073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投资概述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或“公司”)于2016年 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江苏鹿港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鹿港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影视文化板块业务的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16-061号公告。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该全资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下:
1、名称:江苏鹿港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TX1B37
3、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缪进义
5、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成立日期:2016年09月06日
8、营业期限:2016年09月06日至******
9、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风险提示
全资子公司目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投产尚需时日,短期内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增长,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585,568元(不含2016年8月1日至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一、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林”)以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好的板”或“被告”)违反2015年5月18日所签署的《还款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还款,且多次协商无果,分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且江南区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公司、百色丰林、丰林人造板、惠州丰林以下合称“原告”)分别向江南区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好的板名下的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存款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申请保全的财产总额约为人民币1,236.37万元。根据江南区法院要求,公司为该诉讼保全申请提供相应担保,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6-011、014、017号公告)。
截至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编号分别为(2016)桂0105民初480号、(2016)桂0105民初481号、(2016)桂0105民初482号、(2016)桂0105民初479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2016年9月5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分别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2016)桂0105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集团货款1,774,490元,利息86,03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60,526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赔偿原告丰林集团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935,52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丰林集团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20,485元,减半收取10,242.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集团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集团,待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集团。
2、 (2016)桂0105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百色丰林货款176,642元,利息8,5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185,206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百色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60,206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百色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3,943元,减半收取1,971.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43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百色丰林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百色丰林,待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百色丰林。
3、 (2016)桂0105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丰林人造板货款7,377,925元,利息357,71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7,735,643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丰林人造板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7,810,643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454,281元,2016年11月10日支付3,381,691元,2016年12月10日支付余下的3,381,691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丰林人造板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丰林人造板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60,316元,减半收取30,158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丰林人造板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丰林人造板,待被告履行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丰林人造板。
4、 (2016)桂0105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
(1) 被告惠州好的板支付原告惠州丰林货款3,250,765元,利息194,6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本息合计3,445,390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惠州好的板赔偿原告惠州丰林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520,390元,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余下的2,927,410元;
(2) 被告深圳拓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惠州丰林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
(4) 原告惠州丰林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114,128元,减半收取57,064元,由原告惠州丰林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惠州丰林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惠州丰林,待被告履行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惠州丰林。
三、备查文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0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1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82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桂0105民初479号。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6-025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宁夏建材”)于2016年9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101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就监管工作函所涉事项,公司已向控股股东、新老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情况,现对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上述关于由重组后的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安排,涉及承诺履行主体和时间等重大变更,请补充披露:(1)承诺变更的依据;(2)该安排是否由中材集团单方面做出,是否与中国建材集团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以及中国建材集团的意见;(3)应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承诺变更的决策程序;(4)请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承诺变更的依据
1、本次重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本次重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由国务院国资委推动下的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于2016年8月15日以《关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243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集团”)实施重组,中国建材集团将更名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后母公司,中材集团将无偿划转进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2016年9月5日,中国建材集团与中材集团签署《重组协议》,对双方的重组原则、重组后的定位等作出明确。
2、本次重组属于中材集团无法控制的政策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的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次重组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由国务院国资委推动下的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组安排,中材集团将作为被划转企业,无偿划转进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重组并非由中材集团主导或控制,属于中材集团无法控制的政策变化。根据重组方案,重组完成后原中材集团下属三家水泥业务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宜如何解决,需由重组后的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规划、统筹考虑,中材集团无法主导也难以作出具体安排。
因此,本次重组属于中材集团无法控制的政策变化,进而中材集团以往年度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无法履行,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情形,中材集团作出的无法履行承诺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
(2)该安排是否由中材集团单方面做出,是否与中国建材集团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以及中国建材集团的意见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重组完成后要“深入推进重组整合工作……抓紧制定内部整合方案,研究提出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文化等方面整合的目标任务、具体举措和时间安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切实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要求,在实施业务整合过程中同步推进上市公司整合,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资委的前述要求,同时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中材集团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的函件中,除说明其无法履行承诺的客观原因外,同时就水泥业务整合事项表明,“需待重组完成后,由重组后的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熟制定并在实施业务整合过程中稳妥推进水泥业务整合,适时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中材集团已就相关安排所涉及中国建材集团的内容事先征求了中国建材集团的意见,中国建材集团对此无异议。
(3)应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承诺变更的决策程序
2016年9月6日,中材集团向宁夏建材出具《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函》,说明了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的情况。同日,宁夏建材发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的公告》(编号:2016-023),就中材集团前述《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函》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公告。中材集团已经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及时通知宁夏建材并由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请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认为:
1、本次重组属于中材集团无法控制的政策变化,中材集团作出无法履行承诺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现行规则的规定。
2、中材集团已就相关安排所涉及中国建材集团的内容征求了中国建材集团的意见,中国建材集团无异议。
3、中材集团已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及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
二、请公司说明,中材集团与中国建材集团的重组完成后,其旗下的水泥相关业务,是否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请说明拟采取的后续措施或具体安排。
在水泥业务领域,中材集团与中国建材集团下属的上市和非上市资产规模较大,业务覆盖范围较广。从产能分布来看,中国建材集团控股的从事水泥业务的公司主要分布在我国华东、东北、西南和中南地区,中材集团则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地区。两集团仅在华东及中南部分省份存在小幅产能重叠,考虑到水泥行业存在运输半径限制的特点,两集团之间的直接竞争非常有限。
本次重组完成后,为避免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建材之间的同业竞争,保证宁夏建材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建材集团已就未来拟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具体安排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因本次重组而产生的中国建材集团与宁夏建材的同业竞争(如有),中国建材集团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中国建材集团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宁夏建材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宁夏建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于中国建材集团对宁夏建材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中国建材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宁夏建材造成损失,中国建材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6-022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情况
2016年9月12日,有媒体报道称:“三棵树(603737)发布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16年1-9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50万至3,950万元,同比增长49.31%至53.19%,对公司股价构成利好,化学制品行业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11.35%,公司本季度净利润环比上季度下降90.83%至88.74%。”
二、澄清声明
在知悉上述报道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向该媒体核实消息来源,现澄清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布2016年1-9月份业绩预告,也未公告任何关于公司第三季度各项财务指标的统计数据。
2、该消息为不实消息,公司已要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手段防止该不实消息蔓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网站或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7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6-023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洪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会,出席会议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徐荔芳女士主持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其中董事长洪杰先生、独立董事廖益新先生、傅元略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获得参加表决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后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方斌、林涵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3日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85 证券简称:吉祥航空 公告编号:2016-041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区虹翔三路80号)61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均金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董力加、高兵华、林乃机、周忠惠、段祺华、杨家保因公无法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蒋海龙、史慧萍因公无法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徐骏民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李兵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江子扬、林惠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3885 证券简称:吉祥航空公告编号:临2016-042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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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