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996”现象 ①】创业时劳动法就“不灵”了?)
“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无疑是当下经济生活中最热门的词语。在各种利好政策帮扶下,大批怀有梦想的人开始创业。然而,创业不仅需要有新意的项目、有活力的团队、有眼光的投资人,创业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但遗憾的是,实践中大多数创业者却忽视了法律尤其是劳动用工法律规定,对研发、市场、融资工作极度重视,对人事、财务工作却疏忽懈怠。而不了解劳动用工法律、企业管理失当的代价,就是“后院失火、殃及城池”。
公司“联合创始人”签劳动合同吗?
[案例]
张林是一家新创业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同时也是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在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创业一段时间后,张林感觉工作很不开心,就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因为被公司拖欠一些报酬,张林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经了解发现,由于这家科技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未与张林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张林是 “联合创始人”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因此不属于“劳动者”,公司无需与张林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林虽是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之一,但他同时是该公司的技术总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林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解析]
本案中,张林一方面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另一方面又是技术总监,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他要受到公司的管理并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基于这一劳动者身份,张林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支招]
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梦想合伙人”“共同创业者”也有可能成为“劳动者”。为避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创业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应尽快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尽早安排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弹性工时制”加班费可以不发?
[案例]
小林是一家文化创意公司的内容编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手不足,公司负责人经常要求小林加班。半年后,小林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方认可没有向小林支付过加班工资,但主张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对小林进行考勤管理、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因该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考虑到公司负责人曾数次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小林安排工作,要求小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到公司工作的情况,法院采信了小林的主张。
[解析]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此,加班也就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以上工作时间外从事生产或工作。
本案中,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公司如安排小林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就需要依法安排倒休或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支招]
创业公司平时要注重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勤管理方式;在激励员工锐意进取的同时,注重对员工休息权的保护,如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主动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用。
工资发放时间金额能变来变去?
[案例]
小陈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小陈的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发生纠纷,小陈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小陈说,公司答应每月给她工资1万元。由于公司资金不稳定,她的工资几乎没有按时发过,有时一月一发,有时几月发好几万。公司方认可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但却主张给小陈的工资只有5000元,因为小陈是销售岗,有时向她支付的钱款中还包括招待费、报销款等,小陈不能因此主张自己的工资是1万元。
由于该商贸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根据小陈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小陈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并据此依法核算了小陈的解除补偿金等款项。
[解析]
工资,即劳动者的收入所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货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该商贸公司不当之处至少有四:未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未能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小陈的工资标准;未能按照相对固定周期支付工资,导致法院在审理阶段无法基于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对小陈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判断;未能编制工资支付记录,未能有效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实发金额计算方式等进行明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混乱,且缺乏有据可查的财务报销制度。正是以上种种财务管理不足,导致了商贸公司无法就劳动者小陈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并进而承担了相应的不利责任及败诉风险。
[支招]
建议创业公司强财务管理,避免由于财务管理混乱而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