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85,714,28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5]1480号《关于核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6,244万股新股。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登记情况:
2015年8月13日,本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5年8月12日收盘后,本次发行特定投资者现金认股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984,126,984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上限276,244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本次发行对象和限售期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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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山东钢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认购的上述股份。参加本次认购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山东钢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承诺。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述承诺之外的上市特别承诺,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其核查意见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山东钢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85,714,28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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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5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5,051,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16,550,518.61元(含税)。2015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8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0858-37030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8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亨通47%和5%股权以94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70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
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所持上海亨通47%和5%股权分别以94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阳投资中心”)和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阳投资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的上海亨通的48%股权也一并转让给久阳投资中心。
●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交易对方与公司及亨通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亨通47%和5%股权以94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上述事项已于2015年11月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亨通集团共同与久阳投资集团签署了《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框架协议》,并于201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5-109号)。在办理过程中,久阳投资集团拟新增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由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李丽华投资设立,与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久阳投资中心为新的受让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久阳集团公司在上海发展的集团公司,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集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企业为一体,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主要控股公司有:上海久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久阳滨江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万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久阳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杭州、苏州等地先后开发过多个房地产项目。
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上海久阳投资集团及李丽华投资设立的公司,与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
交易对方久阳投资与公司及亨通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注册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0236093C,地址为上海市江场西路55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6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8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2: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1: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所称甲方系甲方1、甲方2的合称,乙方系对乙方1、乙方2的合称。
乙方与甲方2于2015年11月5日签署了《上海久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框架协议》,依据框架协议,甲方2完成了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乙方完成了收购标的以外的资产和业务的剥离,现甲方2提出以甲方1和甲方2共同作为收购主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标的100%股权,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标的股权。其中:甲方1受让乙方1持有的标的公司48%的股权,受让乙方2持有的标的公司47%的股权;甲方2受让乙方2持有的标的公司5%的股权。
2、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亿元(大写贰亿元)。其中:甲方1受让乙方1持有的48%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600万元,受让乙方2持有的47%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400万元;甲方2受让乙方2持有的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上海亨通销售增长缓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形成了拖累。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上海亨通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交易完成后预计为公司增加税前利润约1亿元。
2、公司与第二大股东亨通集团同为上海亨通的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可以解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6-033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9,780,87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32号《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生控股”)等44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151,351,351股。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登记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公司向富生控股等44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151,351,351股。其中富生控股、葛明、童柏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自2018年8月12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数量为121,570,477股。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4名法人及赵其良等 37名自然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自2016年8月1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数量为29,780,874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5年8月12日,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151,351,351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19,095,466股。
2015年11月4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47,215,189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66,310,655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浙江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美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4名法人及赵其良等 37名自然人承诺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
上述股东在承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各自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对其发生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海立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均已严格履行其在发行股份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做的股权限售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海立股份与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9,780,87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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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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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9日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0 900914 证券简称:锦江投资 锦投B股 公告编号:2016-012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锦江投资”)与 Mitsui & Co.(Asia Pacific) Pte. Ltd. (以下简称“Mitsui”),于2016年8月5日签订《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锦江低温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4,744万元的价格,受让Mitsui持有的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低温”)49%股权。
● 2016年8月5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与Mitsui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4744万元的价格,受让Mitsui持有的锦江低温49%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授权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Mitsui & Co.(Asia Pacific) Pte. Ltd.
注册地:新加坡
住所:80 Robinson Road #27-00, Singapore 068898
法定代表人:田中 聪
注册资本:美元225,101,415元
主要股东: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主营业务:投资、贸易等
上述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股东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资料
名称: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689号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金希令
注册资本:人民币11,833.8235万元
经营范围:仓储物流管理服务及相关业务咨询,存货管理服务,仓储(含冷库)(限分支机构经营);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交易市场内)、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生猪产品、牛羊肉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交易市场内)(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51%股权,Mitsui持有49%股权。
2、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24108号),锦江低温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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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情况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461044号),对锦江低温评估结论如下:
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基准日市场状况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0,127.57万元;其中:总资产账面值25,017.44万元,评估值51,635.53万元,增值额26,618.09万元,增值率106.40%;总负债账面值11,507.96万元,评估值11,507.96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13,509.48万元,评估值40,127.57万元,增值额26,618.09万元,增值率197.03%;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8,662.23万元,评估值40,127.57万元,增值额21,465.34万元,增值率115.02%。
4、运营情况
标的公司投入运营已有5年以上;标的公司现有资产能够继续投入正常生产,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批准文件。
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变更为内资企业,并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其他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值为参考,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和产权清晰,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Mitsui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锦江低温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股权受让方(甲方):本公司
股权出让方(乙方):Mitsui
2、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4,744万元,为本公司受让出售股权的全部对价,已包含Mitsui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的售出股权对应的全部未分配利润及其他收益权,Mitsui无权要求就标的公司已累计尚未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本公司应予股权交割完成后,且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等)授权、批准和备案后5个营业日内,将转股对价(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以人民币汇入Mitsui指定的账户。
4、债务偿还责任
本公司应于交割日之后尽快就标的公司与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TMU”)之间的贷款合同(包括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的合同(合同编号:R-17358-004),金额人民币3,366.79万元)项下标的公司对BTMU的全部借款债务,促使标的公司向BTMU全额偿还。
5、协议生效
锦江低温股权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自获得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在锦江低温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责任、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且在自该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该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该损害。
7、税费负担
双方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产生且应由其支付的税金及,以及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
双方平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评估和审计费用,以及为股权转让而聘请的商委、工商中介费用。
Mitsui应就本次交易缴纳的所得税,本公司有权自支付给Mitsui的转股对价中代扣代缴。
五、股权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锦江低温49%股权完成后,锦江低温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积极的影响。
锦江低温为一家专业提供冷藏冷冻和配送运输服务的第三方冷链物流运营商,获得2015年度上海名牌称号。锦江低温共拥有11座大型公共冷库,冷库温度范围为+20℃至-60℃,冷藏规模超过56万立方米(12万吨),可以储存包括食品、深海高档水产、生物、药品、电子等各种需要恒温冷藏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除此之外,锦江低温在洋山保税港区拥有上海最大的保税冷库。拥有3条铁路专用线、1个万吨级黄浦江专用货运码头、1个内河专用货运码头,拥有运作成熟的低温物流配送信息网络系统。本次收购将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整合旗下低温物流资源,打造全物流产业链,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仍需交易双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股权交割、款项交割以及外部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24108号);
4、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上海锦江国际低温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461044号)。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16-039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8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审议了关于本公司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上海南方综合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天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以11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吸收合并概述:
1、上海南方综合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园区”)和上海天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酒店”)是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公司内部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土地开发,公司将南方园区与天宸酒店进行吸收合并,由南方园区为主体吸收合并天宸酒店。吸收合并完成后,南方园区继续存续,天宸酒店依法注销,天宸酒店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均由南方园区依法继承。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在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吸收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1、合并方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南方综合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茂菁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04万元
经营范围:停车场,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实业投资,建材、日用百货的销售,室内外装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审计,截至2016年6月30日,南方园区总资产 6167.47万元,净资产-31237.48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21.35万元。
2、被合并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天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第1幢、第2幢
注册资本:人民币1696万元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宾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审计,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宸酒店总资产6117.57万元,净资产-264.92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4.62万元。
三、吸收合并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1、“南方园区”吸收合并“天宸酒店”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吸收合并完成后,“南方园区”存续经营;“天宸酒店”依法解散并注销。
2、合并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
3、合并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义务。
4、被合并方“天宸酒店”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资产及相关文件的移交手续。
5、合并双方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产及工商等变更登记手续;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变更手续,则合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6、被合并方员工安置成为“南方园区”员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
7、合并双方履行各自审批程序,若有一方或双方股东会未能通过,则本次吸收合并事项自动失效。
8、合并双方应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9、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南方园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0万元。
四、吸收合并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源整合。吸收合并完成后,将有利于发挥整体资源优势,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不会对本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附件
1、《上海南方综合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上海天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