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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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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Zhaoqing Hua Feng Electronic Aluminium Foil Co., Ltd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 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有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科创、汇海技术和端州城北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惠忠、罗一帜、陈宇峰承诺:(1)自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端州城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法人股,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由端州城北承担的禁售期义务。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经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制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触发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条件出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制订的实施方案通过相关审批手续后2个交易日公告实施方案,并在公告3个交易日后开始执行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并予以公告之日起12个月,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公司股价仍未实现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股价稳定状态”)或再次触及触发条件的,由董事会依照本条相关规定制订新的股价稳定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制订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预案第二条所规定的三个步骤,并按照先后顺序依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步骤依次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出现触发条件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方式、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除非公司的股票已持续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两者可任选其一。

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可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时,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并依照前述要求明确其是否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及其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股票的情况报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此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回购公司股票。在启动股票回购方案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5倍。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时,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则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公告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1,000万元;如公司使用股票回购资金达到前述最低资金限额后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由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报告。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实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董事会应通知相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的30%。本预案对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价触及触发条件,且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三个步骤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实施完毕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的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四)其他事项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2)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本公司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之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谭帼英、黎柏其、谭惠忠、罗一帜、卢峰、梁小红、陈宇峰、李胜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自愿依法履行《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相关义务。(2)如其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4)若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方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承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承诺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2)承诺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回购。同时,如本人已公开发售股票或转让原限售股的,承诺人亦将以发行价与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购回本人已公开发售或转让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及回购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回购股票义务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完成股票回购责任。(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生效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赔偿责任。(3)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随后三十日内,向投资者依法履行完毕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正中珠江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和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则本人将在转让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票锁定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股东广东科创承诺:(1)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减持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本公司减持时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的,将在作出减持计划后,且在执行减持计划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能履行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一承诺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所持股份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届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汇海技术、端州城北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和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则本公司将在转让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票锁定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4)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履行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事宜出具《承诺函》。为强化对本公司相关承诺事项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公司承诺:

(1)如因上述《承诺函》所承诺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程序,并在相关责任确定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同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2)在上述期限内,如本公司不能充分履行相应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通过处置名下任何财产所得用于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直至相关法律责任履行完毕为止。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本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提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关于其他承诺方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股东(以下简称“承诺方”)已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股价稳定、投资者损失赔偿以及股份回购、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等事宜(以下简称“所承诺事宜”)共同或单独出具了公开承诺。为强化对承诺方所承诺事项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公司承诺:

(1)如相关承诺方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在承诺方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本公司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本公司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2)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或承诺方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将在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向所承诺事宜的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诺方在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在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其自有财产补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3)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本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且在所承诺事宜发生后两个月内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因所承诺事宜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方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自有财产,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费用。同时,本公司将向相关承诺方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

(5)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追偿的,将由本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

(1)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本人将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发行人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并导致发行人或本人被依法认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相关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在上述期限内,如本人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发行人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本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本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或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的相关承诺的,承诺人将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或发行人保荐机构、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2)如上述《承诺函》所承诺事宜出现,导致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承诺人将在其法律责任被依法确定并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在上述期限内,如承诺人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发行人有权从承诺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赔偿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承诺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发行人因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诺人承担。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并在其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否则,承诺人将依法促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或促请董事会解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谭帼英作出了《承诺函》: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已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避免发行人的利益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遭受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出具《承诺函》: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华锋铝箔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要求华锋股份及其子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本人承诺负责承担该等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就此向华锋股份其子公司进行追偿。

(四)租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持续使用受限补偿的承诺

为避免发行人因公司及碧江环保的厂房及土地租赁而遭受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出具《承诺函》:公司及碧江分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未办理出租审批手续或存在产权瑕疵等原因而不能被碧江分公司或公司持续租用,并给碧江分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由此给碧江分公司及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损失对应的货币支付给公司。

为规范公司土地用地,公司承诺上述租赁协议到期后,公司将不再续租,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或高要华锋新建成品池,或将存储净水剂产品的玻璃钢储罐存放于公司或高要华锋。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59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6.2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 47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锋股份”,股票代码“00280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 年7月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1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7月26日

3、股票简称:华锋股份

4、股票代码:00280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oqingHuaFeng Electronic Aluminium Foil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帼英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5年8月30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8年3月26日

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所处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526060

董事会秘书:李胜宇

电话:0758-2733098

传真号码:0758-2770563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fcc.com/

电子信箱:board@c-hfcc.com

经营范围:从事电解电容器原材料腐蚀赋能铝箔及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元器件产品、高效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及高效脱色剂、污水处理剂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铝电解电容器之关键原材料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注:汇海技术持有公司3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谭帼英女士,其持有公司3,423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7.05%,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42.79%的股份。

谭帼英女士: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0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西藏自治区造纸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华南理工大学化工二系辅导员、系团总支副书记、校团委副书记、数学系党总支副书记,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挂职任区委常委,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公司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华信英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肇庆华富电子铝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锋有限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端州区政协常委。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广西华锋、高要华锋董事长,凤翔华锋执行董事,致和投资、联星集团董事。

谭帼英女士除拥有本公司股权外,还控股致和投资和联星集团两家境外公司。

1、致和投资

致和投资成立于2003年4月3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股本为50,000普通股,每股面值1美元,实际发行股份为1股,现任董事为谭帼英。谭帼英持有致和投资100%股份。该公司自设立以来,除收购华侨信托(香港)持有的联星集团的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致和投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联星集团

联星集团成立于2002年8月1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股本为50,000普通股,每股面值1美元,目前发行股本为6,005股,其中致和投资持有5,705股,占已发行股本的95%,卢峰持有300股,占已发行股本的5%。联星集团现任董事为谭帼英。自设立以来,除投资本公司以外,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联星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6,427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20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以下简称“网上发行”)。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中签率为0.0183703970%,超额申购倍数为5,443.54050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7,870股,包销金额为358,794.00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37万元。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7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 G1500166021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2,463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1,700万元;会计师费用 252万元;律师费用53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5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43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1.2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937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7元。(按经审计的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面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27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1-6月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审阅,对比表中2015年12月31日和2015年1-6月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在预计2016年1-9月的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9.93%,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27%、16.70%和21.02%,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和加强成本控制等原因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839,597.48元,较上年同期有较大下降,主要系销售收入增长较大,在期末有部分形成应收账款,使得有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所致。

三、2016年1-9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公司2016年1-9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6,000.00万元至28,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5%至22%;公司2016年1-9月净利润预计为1,600.00万元至1,8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4%至1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7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817925

保荐代表人:张宜生、黎滢

项目协办人:郑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海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二零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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