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证监会提前调整了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业。
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的工作部署,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业。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