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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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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7月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联系人:张雪

联系电话:021-603749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即在2016年6月1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联系人:张雪

联系电话:021-60374923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即2016年7月6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6月17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雪

联系电话:021-60374923

传真:021-60374924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2、监督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安冬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021-603748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5日

附件一:《关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治成长精选”)实施转型。《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5日

附件二:

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7月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治成长精选”)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转型后基金产品方案要点

1、基金名称: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投资目标: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新消费的主题相关企业,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6、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消费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比较研究”的分析视角,在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采取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采取金融衍生产品对冲下行风险,控制基金净值回撤幅度,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任务之一是加快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大力促进养老家政健康、信息、旅游休闲、绿色、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消费。在基本面上,刺激消费增长是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和目标,新兴消费在中长期将迎来发展机遇。

1)本基金对新消费主题的界定:

我国消费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消费新热点、消费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升级,将引领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迅速成长,拓展未来发展新空间。本基金所界定的新消费,不仅包括传统狭义的实物消费和劳务消费,还包括受益于我国消费结构变化及消费升级的新消费领域。

传统狭义的消费行业是指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按消费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消费,即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另一类是劳务消费,即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

新消费领域包括如下方面:

服务消费。如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等教育培训消费,健康管理、体育健身、高端医疗、生物医药等健康消费,家政服务和老年用品、照料护理等养老产业及适老化改造,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的消费。

信息消费。如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服务。

绿色消费。如生态农业、新能源、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

时尚消费。如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还有通用航空、邮轮等传统高端消费。

品质消费。随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对消费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安全实用、更为舒适美观、更有品味格调的品牌商品消费发展潜力巨大。这类消费涉及几乎所有传统消费品和服务,将会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产品升级换代。

农村消费。农村消费在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绿色环保、家电类耐用消费品和家用轿车等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适宜农村地区的分布式能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水电路气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潜力巨大。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消费行业的特点,对评估备选公司进行研究,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从而确定基金的股票组合。

①定性分析

内生增长分析:即通过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行业前景等方面来选择业绩增速最快、持续性更强的公司。

i. 商业模式——从价值价值定位、目标市场、营销方式、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盈利能力、扩张潜力等方面研判备选公司的增长持续性、利润弹性以及扩张潜力,从中寻找商业模式独特、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的企业。

ii. 竞争优势——从品牌、渠道、管理等方面研判挑选出优势公司。

iii. 行业前景——从行业规模、行业景气周期、增长速度、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重点关注“互联网+”、国家政策支持受益行业中的优质公司。

外延增长分析:即发掘具有资金优势、能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外延式扩张的企业,以及有被并购后有投资价值的公司,从而配置股票池。

i. 上市和并购重组——发掘消费行业中具有资金优势的,通过整体上市、并购(包括规模型购并、功能型购并、组合型购并、产业型购并)、战略参股、战略性资产剥离等事件的公司,研判其是否可以借机实现公司经营规模扩张、业绩增长和估值溢价。

ii. 被并购价值——发觉由于各种外部原因,企业价值被明显低估,可能被并购,并且被并购后,经营能力得到改善、估值上升的公司。

②定量分析

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以下方法分析其估值水平: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ROIC)、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或期限套利等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投资比例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消费主题相关企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代码801260)是基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的行业类指数,用以表征消费品上市公司整体股价表现。样本选取方法:农林牧渔、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商业贸易、餐饮旅游等八个申万一级行业上市公司的A股。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与消费密切相关,因此该指数适宜作为本基金的权益类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2、基金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

13、基金的申购费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14、基金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注: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5、管理费用、托管费用:拟定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0%,拟定托管费年费率为0.25%。

16、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7、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注册登记机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销售机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22、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四)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由《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3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生效。

自2015年8月4日起,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为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出现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拟以修改基金合同并转型的方案以求解决上述情况。

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放宽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故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转型。

因此,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将有力于帮助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分享中国资本市场成长果实,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更细分的理财产品。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098-4800,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24

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

(上接34版)

(上接34版)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获取股权投资回报,以更好地发展自身产业,决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华电子共计104,761,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厦华电子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的方式将持有的厦华电子股权分别转让给厦门鑫汇及嘉兴融仁,具体转让股数及比例如下:

为切实保障嘉兴融仁履行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嘉兴融仁同意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厦华电子13,204,509股股票(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4,761,9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兴融仁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

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2,343,874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厦门鑫汇;厦门鑫汇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8.06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260,691,624.44元。

鉴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收取了厦门鑫汇所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且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还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各方同意,上述费用可直接扣减交易对价,因此厦门鑫汇无需另行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亦无需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上述保证金及支付市值管理费。

各方同意,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前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2)质押股份解除质押

各方同意,相关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解除质押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份过户安排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5)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本协议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针对2013年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等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16年5月23日,各方签署《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的终止及后续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的全部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全部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免疑问,各方明确,在本协议签署前,《投票权委托协议》已因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行终止。

各方确认,《原协议》终止后,对于《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或纠纷的情形,均不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诉求。

各方同意,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上述市值管理费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支付该笔款项。

各方同意,厦门鑫汇根据《合作协议书》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该笔款项。

厦门鑫汇同意并承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上述52,454,133股上市公司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2)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光电持有的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嘉兴融仁;嘉兴融仁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12.421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99,504,338.20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由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按以下三期支付:

①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6月24日前(含当日)将首期股权转让款577,504,338.2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意,于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支付完毕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②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9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58,0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应提前30日通知华映光电,且迟延期限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11月24日(含当日)。

③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7年4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64,000,000元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

如华映科技无法在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则嘉兴融仁应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述首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迟延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嘉兴融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首期股份转让款;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履约保障及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安排

双方同意,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之目的,在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份(占华映光电转让给嘉兴融仁股份总数的18.23%)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应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同时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办理完毕的当日,华映光电或其关联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其质押

本协议下质押的目标股份是指嘉兴融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合法持有的13,204,509股厦华电子股股份(“目标股份”)。

嘉兴融仁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份13,204,509股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有关质押登记手续。该等股份质押登记后,未经嘉兴融仁书面同意,华映光电不得变更质押权人。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如适用)等也将属于本次质押的质物,并将一并质押给华映光电。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在股份质押期间,未经华映光电书面同意,嘉兴融仁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质押期限

本协议下目标股份的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

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延长质押的登记手续。

(3)违约责任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质押期限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主要程序

2016 年 5月 23日,华映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映光电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2,454,133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厦门鑫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16年4月30日

厦华电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共计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 406,504,064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厦华电子的总股本将增至 929,703,729 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厦华电子本次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20.02%降低至发行后的 11.27%。厦华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已经厦华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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