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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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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4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2016年4月2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09:15-11:30,13:00-15:00。

2、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与招商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5月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5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业(J6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点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9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218,900万股。

2、本次询价日为2016年4月26日(T-3日)。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需于2016年4月26日(T-3日)12: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招商证券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或一创摩根官方网站www.jpmfc.com下载),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情形,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4、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4月22日(T-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

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4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4月27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第一创业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14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第一创业”,股票代码为00279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第一创业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9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6,57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30.0%。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T-3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0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

7、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于2016年5月4日(T+2日)08:30-16:00,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5月4日(T+2日)16:00前到账。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4月25日(T-4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年4月22日(T-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含有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

(7)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联席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6年4月25日(T-4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6年4月25日(T-4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除上述标准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情形,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4月25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2、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的相关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4月26日(T-3日)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承诺函及核查材料模板可在招商证券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或一创摩根官方网站www.jpmfc.com下载):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见附件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

类型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6年4月26日(T-3日)12: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及Word/ Excel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cmsecm@cmschina.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邮件发送10分钟后,仍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2016年4月26日(T-3日)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25318606、0755-83168414、0755-83207258、0755-82945484。原件须在2016年4月27日(T-2日)中午12:00前送达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4楼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编为518026。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本次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3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330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6)联席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6年4月25日(T-4日)至询价截止日2016年4月26日(T-3日)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25318606、0755-83168414、0755-83207258、0755-82945484。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四、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4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4月28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4月27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4月2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五、定价原则和程序

1、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投资者的报价。

3、定价原则

(1)联席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6年4月28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4、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16年4月28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数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T日)09:30-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 委托他人报价;

7)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 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 不符合配售资格;

14)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 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在2016年5月3日(T+1日)刊登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情况。

2016年5月3日(T+1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6年5月4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6年5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股票向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报价时间先后排序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5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5月4日(T+2日)披露《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5月4日(T+2日)0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5月4日(T+2日)16:00前到账。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5月6日(T+4日)刊登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5月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5月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5月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2016年4月26日(T-3日)刊登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2、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萧进华、王硕

2、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25318606、0755-83168414、0755-83207258、0755-82945484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电话:010-63212507

传真:010-6652779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附件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公司(公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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