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千名有前科专车司机被曝,一时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网络约租车平台是一个新事物,我国目前对它的认识尚不统一,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不过,它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在本质上是相似的。我们完全可以将出租车行业作为参考对象,来反思深圳这种一刀切作法是否合适。在这里,德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与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制度也许能够提供一面镜子。]
2016年3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约谈滴滴、优步等5家网约车平台。该委员会指出,经初查,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及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3086名,并要求各平台在4月10日前完成对这批驾驶员的清退。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对于清退的决定,多位律师表示了异议,认为不合法且涉嫌歧视刑满释放者劳动的权利,而部分市民尤其是女性市民和网友,则对清退表示了支持。”
网络约租车平台是一个新事物,我国目前对它的认识尚不统一,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不过,它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在本质上是相似的。我们完全可以将出租车行业作为参考对象,来反思深圳这种一刀切作法是否合适。
在这里,德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与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制度也许能够提供一面镜子。
入职者的犯罪记录调查
对入职者进行前科调查,这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现象。应当说,用人单位在聘用职员时是有筛选权利的,我们应当承认它的自主权。
有媒体报道,“所有想入驻Uber平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一个筛选程序,Uber把这个程序外包给了一家叫做Checkr的专业背景调查公司。Checkr会查找司机在本国、本州、本县的犯罪记录,甚至还要查他们的曾用名和曾经的居住地。”
这种调查方式在美国是普遍且有效的。据报道,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建有犯罪数据库,目前存有7700余万美国人的犯罪记录,相当于美国成年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信息泄露使得私人犯罪记录查询服务比比皆是,当事人的前科信息都可以被雇主、房东、银行和大学录取部门查询得知。
德国的单位在用人时同样需要进行前科调查,但是情况与美国截然不同。德国不仅更强调个人信息保护,而且更注重犯罪人回归社会。
按照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提供个人犯罪记录的私人查询服务显然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德国是如何在用人单位前科调查与罪犯回归社会之间达到平衡的呢?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
在德国,规定犯罪记录制度的法律是《联邦中央登记册法》。犯罪记录制度的两大主要内容是犯罪记录查询与犯罪记录消灭。
德国实行犯罪记录的二元查询制度:
一方面,国家机关能够查询当事人的全部犯罪信息,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功能;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求职时可向政府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张证明上只记载较为严重的罪行,比如保安处分、小额罚金刑或3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等都不会被记载。
作为用人单位,只能够根据后者判断当事人是否曾犯罪,当事人并没有诚实披露更多内容的义务。二元查询制度,避免了轻微犯罪对当事人求职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德国实行两阶段消灭制:
在经过一个较短期限后,当事人的罪行便不会记载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之上,此时当事人求职便无任何障碍,亦可声称自己没有犯过罪;
在经过一个较长期限后,其罪行连普通国家机关都无法查询,当事人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声称自己从未犯罪。因此,犯罪人可以毫无顾虑地回归到社会。
德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统一格式版
同时,德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也有一定的弹性,尤其体现在对性犯罪的特殊预防、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对特殊行业的准入上。出租车驾驶员资格正是特殊行业准入的一种。
德国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制度
在德国,规定载客经营驾驶员条件的法律文件是《驾驶资格证条例》。
该《条例》第48条详细列举了成为出租车驾驶员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其中就包括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于是特殊行业,这里要求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所记载的内容较普通证明稍多,比如部分保安处分将被记载,与行业相关的轻微犯罪也将被记载。
但是,此类证明在犯罪消灭期限上与普通证明并无不同。也就是说,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犯罪人同样能以无前科之人的身份获得出租车驾驶员的资格。
有趣的是,立法者为了帮助罪犯尽快回归社会,将期限的起算日期规定为首次判决之日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这就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刑期尚未结束而犯罪记录已经消灭了。
此外,第14条还规定,如果有吸毒前科的,那么还需要经过医生的鉴定。
以德国为镜反思深圳事件
从法理上看,网约车司机的前科查询涉及到两对利益的平衡:其一,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需求与网约车平台的管理需求;其二,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的需求与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需求。
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充分平衡上述两对利益的冲突。
在笔者看来,从网约车平台管理和消费者安全的角度出发,网约车司机作为特殊行业,有必要对其犯罪前科进行查询。实际上,在德国实践中也对出租车或网约车的司机设置了更高的入职门槛。
但为了充分促进刑满释放者回归社会,此种查询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下:
(1)查询仅能针对重大犯罪以及与行业相关的轻微犯罪,如醉驾、毒驾或交通肇事,其余轻微犯罪不在查询之列。这一前提意在有效避免一般轻微犯罪前科对刑满释放者求职的影响;同时(2)建立合理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回到深圳事件上来,有关方面的做法至少存在四大问题:
其一,中国现行法律缺乏对网约车平台职业准入门槛的设定。无论是交通部颁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还是深圳市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都没有将无犯罪记录列为出租车司机的从业前提。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租车公司或网约车平台有自主权,它可以要求司机无犯罪记录,也可以根本不做要求。政府应当尊重这一自主权,而不是越俎代庖地强制清退。
其二,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一刀切清退。对于其中重大刑事犯罪的前科而言,应当综合考量犯罪类型、刑罚轻重、犯罪时间等因素进行有区分的清退。不应到一刀切地全部清退。否则,陷入经济困境的他们,会被逼上再次犯罪的道路。
其三,忽视与行业相关的轻微犯罪前科。在网约车从业人员的前科查询时应当关注特定的、可能影响职务履行的犯罪类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特定的轻微犯罪前科可能对消费者的安全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其四,有吸毒前科并不意味着现在仍在吸毒,更不意味着所谓的“毒驾”。我国也没有法律规定,有吸毒前科的人就不能开车了。德国法律要求医生进行鉴定,是为了对当事人的现状进行考察。如果这一考察通过,那么说明当事人已不再有威胁驾驶的毒瘾,也就不会影响其继续开车了。我们同样应当抱着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个人,而不是贴上“瘾君子”的标签,踩上几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本文为周子实授权网易财经《亦观察》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网易立场。
作者系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