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赖小民:互联网金融应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网易财经3月8日讯 全国人大代表、华融资产董事长赖小民两会期间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引导、监管和规范,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也没必要“另起炉灶”、“自立山头”,而是可以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整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切入点,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一视同仁,按照所发生的金融行为实施统一的行为监管,借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尊重互联网开放、自由、责任共享的精神实质。
他建议,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基本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但是却通过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补充完善,从“金融行为监管”的角度来设置监管内容和标准。也就是说,无论主体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从事的是需要被监管的业务或行为,都适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被置于相同的监管框架内。
此外,他提出,从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转变。我国目前对传统金融机构实施的以微观审慎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更加需要利用互联网理念和技术,重视加强非现场的网络监测等技术运用,建议开发建立统一的网上监控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流程式监管。此外,还应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及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信息更应该及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化解。
“从事后消费者保护向事前消费者保护转变。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不仅仅局限于建立消费者申诉渠道、惩处违法企业等事后措施,而是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进行事前保护。只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作为理性人的消费者经衡量后,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选择的,这正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开放、自由、责任共担的精神实质。此外,应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自主限定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并且对于那些只接受合格投资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可以考虑予以免税或税收优惠,以兹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