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靴子落地P2P行业确立新里程碑)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这是P2P行业到目前为止最系统、最全面的规定。同时,《办法》也是对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落实与细化。在逼近年末的倒计时中,悬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行业上空的监管靴子如期落地,对于网贷行业走向规范、互联网金融走向法治轨道意义深远,在完善金融体系、促进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也颇具有深意。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也就是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新生事物,近年来,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这些问题隐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针对此类问题,《办法》明确网贷行业监管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总体原则。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2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业内认为,《办法》在管理规则设计中凸显三大特点:规定了网贷机构执照的备案管理制度与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同时,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并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按照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