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等监管制度,包括建立申报核查制度;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建立指令审核制度;实施差异化收费;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加强监察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还对程序化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一是异常报告或公告;二是净买入额及开仓限制;三是档案保管;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五是《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