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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继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中国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至此,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其中,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为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办法》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跨地域经营的险种范围,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而且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