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3日讯 见习记者周琰报道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并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按照《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据了解,《规定》的发布,是为了落实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2月16日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编制而成。
《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外汇局指定固定场所作为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制定张贴窗口服务规范;二是外汇局受理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三是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行政审批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等的,外汇局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照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举行听证;四是外汇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审批;五是各级外汇局应加强监督,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