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12日讯,上交所6月12日晚间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上交所称,本次修订不涉及规则体例的调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有八章,七十条。除部分文字调整外,与原规则相比,新增条款八条,修订条款十五条,删除条款二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允许合约展期,适应投资者长期持仓需求。本次修订放宽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二)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适应融资融券交易多样化需求。一是优化ETF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二是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为了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三)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1.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2.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3.扩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4.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四)强化会员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并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明确相关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运行平稳。本次修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要求会员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的规定。本次修订要求会员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会员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六)其他修订和规则整合。一是将本所2013年3月份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纳入细则,简化规则体系。二是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
编辑:赵璐璐 审校:张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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