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浩 北京报道
一部热播的电视剧,让新老两代著名编剧对簿公堂。4月8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上诉案。对于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和界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认为,随着中国影视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类型片逐渐细分成熟。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将会对中国的影视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有争议的证据
此案的当事人一方是现代言情小说的著名作家琼瑶,另一方为时下当红的新生代编剧代表人物于正,自然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而两位著名编剧之间的官司也充满了戏剧性。2014年4月8日,于正(本名余征)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开始首播,并由此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2014年5月27日,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本名陈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对于正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5日,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包括于正在内的五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4月8日,此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
当日庭审之中,上诉方之一的湖南经视公司提出了一份颠覆性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的一份函件。其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显示《梅花烙》是怡人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
台湾的法律规定,著作创作完成发表之人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且是允许权利卖断的。依照登记,《梅花烙》的所有著作权财产权包括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已经不再是琼瑶名下,已经归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在《梅花烙》创作完成以后,权利发生转让。
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认为,琼瑶方面故意隐瞒了1992年创作之初的关于权利主体的证明文件,故意让一审法院认为她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对这样的重要事实却没有审查,就认定琼瑶享有著作权。
“在一审庭审阶段,我们五方代理人在庭审阶段就主体问题曾经向法院提出过数次异议,要求一审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资料,但一审原告没有交,一审法院没有审查,造成错判。”马晓刚说。
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方面不予认可。她的代理律师王军认为,从程序方面,对方提交的证据,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
根据两岸的司法协助规定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其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转交至大陆有关方面。
此外,王军还表示,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琼瑶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存疑。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琼瑶方还认为,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也就是3月25日。
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对此问题,于正的代理人表示:此证据在一审结束之后才发现,应该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法庭上多次问到原告有没有登记,原告没有提交。已经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了公证,目前正在通过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只能出示一份复印件。正式的公正文本估计一个月左右会递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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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响
此案的最终结果 ,尚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
由于对于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和界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此案的终审判决,将会对中国的影视行业产生怎样的重大影响,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认为,若二审维持原判,对我国的文艺创作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如果把任何作品的内容以及表现出来的一些感受都作为保护对象,现在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创作,任何创作都是根据事实、客观、素材完成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可能会对公众的创作自由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类型片受到的影响较大。
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价值,制片方会根据消费者的喜好,把故事分成类别,快速的重复、批量生产。所以类型片的重要特点就是公式化的情节和定型化的人物。比如,武侠剧中一般都会有:灭门惨祸、逃亡奇遇,仙丹秘籍,报仇归隐等套路。
“这些类型片中的套路,很难说是哪个编剧的独创。是合理借鉴还是抄袭很难区分。”赵占领说。
专注影视行业法律服务的如是娱乐法创始人刘 曾经撰文分析此案,她认为,清宫戏无非皇子们的王位继承、大臣们的尔虞我诈、后宫嫔妃的吃醋、王子公主的浪漫爱情这些元素。每一个剧只是不同的排列组合而已,而排列组合的结果又要符合起承转合的剧情规律,那结果就会很有限了。特别是清宫剧这两年火热,产量加大势必导致剧情的重合率高。这时,抄袭不再是个案的侵权问题,而是市场问题。
刘 认为,在类型片时代,如何对故事这一剧本内核进行法律保护,成为娱乐法要解决的新挑战。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张冬梅认为,如果著作权保护过于严苛,会大大压缩创作的正当空间,过度壁垒,举步维艰,会严重堵塞繁荣创作的道路,扼杀更多的新作品、好作品问世。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影视产品很多模仿韩剧、日剧,假如依照“琼瑶诉于正案”的保护水准,形成我国下一阶段的“判例效应”和司法标准,那会不会引发大批韩国、日本或者好莱坞著作权人纷纷前来中国打著作权侵权诉讼,会不会因此打压我国影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艹
沈
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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