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30日讯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老鼠仓基金经理的李旭利被证监会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同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独有偶,李旭利的同事,时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的郑拓也因“老鼠仓”被证监会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判终身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旭利)
〔2014〕14号
当事人:李旭利,男,1973年12月出生,时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兼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交银施罗德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原《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旭利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行为司法判决已生效,我会据此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司法机关认定,李旭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了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交银施罗德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示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建、童某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52,263,797.34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2,399.86元,此外还分得工商银行股票红利1,723,342.50元。
201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旭利在2009年4月7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42.36元,依法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认定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旭利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拓)
〔2014〕15号
当事人:郑拓,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原《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拓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郑拓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行为司法判决已生效,我会据此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司法机关认定,郑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郑拓实际负责交银稳健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2007年7月4日起,郑拓正式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2009年8月20日正式离任。任职期间,郑拓对于交银稳健基金投资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具有决定权或建议权。2009年3月至7月间,郑拓利用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交银稳健基金买卖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由郑拓本人或者将需要购买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告知夏某红、夏某玲,借用原某丽名下中信建投证券哈尔滨中医街营业部证券账户、国泰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郑拓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并从中牟利。期间,郑拓伙同夏某红采用上述方法买卖“万科A”、“泛海建设”、“华侨城A”、“吉林敖东”、“西山煤电”、“保利地产”、“金地集团”、“中国神华”、“西部矿业”、“中国平安”、“中煤能源”等股票11只,一共成交283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为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为1,242万余元。
2013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郑拓在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242万余元,依法判处郑拓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前述刑事判决已生效。
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认定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郑拓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