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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
——林森浩最后陈述
早报记者 李燕 张婧艳
昨天,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庭上,被告林森浩否认了自己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并对案件事实作出更正,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许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林森浩是否有杀人动机,不能仅凭他的表述和辩解。
昨天下午的质证阶段,辩方对于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对于辩方提出的新观点,检方的证人鉴定人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
从上午10点到晚上11点半,这场庭审持续近14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复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
数次失控哽咽
出现在二审法庭上的林森浩外貌和10个月前相比并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但是庭审中的他情绪有些激动,数次失控哽咽得无法讲话。
旁听席上,被害人黄洋的父母都在,两位老人哀痛的神情一如既往。
而另一端,林森浩的父亲则表情凝重,开庭前在洗手间内偷偷落泪。
核对完身份后,审判员宣读了二中院对林森浩的一审判决。法官要求林森浩陈述上诉理由。
林森浩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第一点我认为我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点我对我犯罪的事实做一些更正。”
对于一审认为和黄洋因为生活琐事不和而产生矛盾,以及外界普遍猜测的嫉妒黄洋考上博士,林森浩都予以否认。他说两人平时关系不错。
林森浩表示,他在投毒后发现饮水机内的水看起来油黄,于是用自己的刷牙杯将饮水机内的水舀出来两三次;与此同时,每次舀出水倒掉以后,还从宿舍洗手间接自来水到刷牙杯里,再倒入饮水机。因此,饮水机内剧毒物的浓度被稀释了很多。
在辩护律师的第一轮询问中,林森浩情绪起伏,数次中断控制情绪。他说:我是很空的人,没什么价值观。当律师问及有什么对黄洋父母说的,林森浩停顿了一下说:“对不起,没控制好。”他开始抽泣并再次开口说,“对不起,说不了。”随后,林森浩失声痛哭,无法言语。
检察人员:林森浩变供
不应被支持
对于林森浩提出的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的说法,检察人员及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检察人员表示,在此前的笔录中,林森浩曾明确向侦查人员确认,投毒后从饮水机内放出来的水是没有颜色的。此外,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到一审开庭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林森浩的数次供述和说法一直是稳定的,期间并没有任何阻碍林森浩说实话的事实和理由。而现在林森浩却忽然改口,让常人难以理解。
检方认为林森浩变供目的是减少自己的罪责,不可信,希望法庭不予以采纳。
至于投毒的量,检察人员表示,侦查阶段在确认剂量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与投毒所用试剂瓶相同的瓶子倒进矿泉水,代表投毒时瓶子内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林森浩曾觉得水过多,两次将水倒出来,“采用这种办法确定的量,现在却又有异议?!”
作为佐证,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当初侦查实验的视频录像。在视频中,林森浩两次从棕色小瓶内倒出液体,最后大拇指放在棕色小瓶高于一半的地方,表示差不多,就这么多。在同时播放的一段视频中,林森浩还演示了当时将N-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的过程。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N-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林森浩则坚称:“我就是想知道黄洋对此事的应对态度。”而说起在黄洋中毒到离世的16天里为何没有说出投毒事实,林森浩的解释是“怕”。
辩方: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原告方:此前鉴定已排除
在昨天下午庭审的质证阶段,辩方对于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庭审现场,专家证人胡志强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他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胡志强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检察院方的鉴定人员,也是一名法医专家。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该鉴定人员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鉴定人指出,黄洋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的特征,属于肝坏死引发的多器官衰竭。辩方法医的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从三项指标的阳性来判断黄洋患有乙肝还是乙肝康复。黄洋就医时,服用的复方氨基比林是常规退烧药,剂量很小。肝脏的问题出现在服药以前。
原告代理人认为,一审时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排除了黄洋自身疾病死亡的可能。
检方表示,被害人家属多次表达了要求维持原判的诉求,且林森浩在上诉澄清中未提供更多证据,因此综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