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发通知说: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地方立法却规定需要追回,“神仙打架”让公众无所适从。
早报评论员 任大刚
河南郑州市民陈女士最近向媒体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是向社区申请二孩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
但陈女士上网查阅国家卫计委今年1月初下发的有关通知,通知却明确规定:“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就此,河南当地卫计委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孩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今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地方人大几乎都修订了“计生条例”,增加了“单独二孩”的条款。其中明确要求单独二孩需要追回或退还计生奖励的,实际不止河南,还包括山东、安徽、北京等地。四川省规定,批准次月,奖励停止。河北、上海等地则无明确说法。
国家卫计委发通知说: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地方立法却规定需要追回,“神仙打架”让公众无所适从。
而国家部委规章(虽然这次只是卫计委的“通知”,仍属于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也存在于其他领域,实际生活中很难避免。有鉴于国家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无法统一明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按照这一规定,单独二孩是否需要退还或追回独生子女奖励,要看国务院怎么处置。如果国务院认为应按照当地“计生条例”办,那么计生部门就按本地法规,有的追回,有的不用追回。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按照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要求不退还奖励,那么就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怎样裁决国家卫计委规章与多地“计生条例”之间的冲突,不妨拭目以待。
去年11月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细则,但计生部门所预测的新生儿每年激增200万以上的情形并未出现。过去几年,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指育龄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已经远低于正常人口替代所需要的生育率2.1,通过近一年来单独二孩实施成效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形势恐怕不易逆转,全面放开二孩的呼声已经出现。我们不希望中国走到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需要大力鼓励生育的那一步,为此需要未雨绸缪。
向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妇追回独生子女奖励,显然不属于未雨绸缪。这种做法,可以说对合法生育二孩行为怀有偏见和不认同。而且当初的奖励主要是对当时生育动机和取向的赞许、鼓励和补偿,追溯既往并不适当。况且,这种奖励往往是逐月兑现的,当某一个孩子因弟弟妹妹的合法出生而失去独生子女称号时,并不能否认他们过去曾经是独生子女,现在要追回其奖励,不仅否认他们过去是独生子女,而且否认他们曾经也为独生子女政策作出过贡献。一个网友反问得好:“那以前单独生二孩被罚的款,在政策改变之后退不退钱呢?”
其实,与高额的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相比,各地的独生子女奖励并不高,低的省份,每月大概只有10块钱,为了这点蝇头小利与民争利,与人口大势背道而驰,真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