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找出精确的“算法”,筛选出哪些是歧视,哪些是正常的遴选,找到现实中的公平契合点,而不是简单地搞“启蒙”。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近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女大学生小黄诉招聘单位“限招男性”构成就业歧视一案胜诉,小黄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被不少媒体称为“性别歧视胜诉第一案”。
11月19日,《人民日报》对此发表掷地有声的评论,狠批就业性别歧视,称“企业不是澡堂,进人先看男女”。关心性别歧视议题的人群纷纷点赞。
其实,就进入改革深水区的中国来说,男女平等、教育公平、司法公开等基本的社会议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大家对这些理念本身不存在争议;但对施行这些理念的具体标准,却存在不小的分歧。“性别歧视”的议题,在于平衡女性平等权与企业自主经营权,要找出精确的“算法”,筛选出哪些是歧视,哪些是正常的遴选,找到现实中的公平契合点,而不是简单地搞“启蒙”。
这起性别歧视案中,小黄能胜诉有其偶然性。当初,杭州的这家烹饪学校在网上发布招聘文案的信息时,明示只招男性,之后小黄多次打电话向学校询问限招男性的理由,但工作人员拒不解释;更为关键的是,小黄起诉烹饪学校,校方没有出庭应诉。所以小黄能胜诉,不是像之前的“曹菊状告巨人教育性别歧视案”那样以和解告终,主要还是因为招聘单位法律意识的淡薄,既不提出抗辩,也不出庭应诉,不败诉才怪。
了解了本案“缺席判决”的背景,就不宜拔高此案对于纠正性别歧视的意义。事实上,就业歧视与企业自主招聘的界限,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都没有提供可操作的标准,所以法院还是以调解为主,难以判决违法。于是产生了舆论反性别歧视的高蹈与企业滥用歧视之间的巨大落差,形成了尴尬的“两张皮”。
事实上,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之所以会限招男性,不能全塞进“性别歧视”的筐里。比如,之前也闹过一次相似的风波,某公司因为办公室文员几乎都是女性,结果搬纯净水桶之类的“体力活”都没人干,于是在网上贴出了“限招男性文员”的广告,结果遭到“歧视妇女”的严厉指控,而指控者并不知道这家公司女文员远多于男性。
还有一次,某创业中的出版公司招聘编辑,因为这个岗位需要去库房干搬书的体力活,所以在广告中明示“限招男性”,结果也引来了一片谴责。公司的负责人也是文艺青年,当然也懂性别歧视这个“政治正确”,自知失言,于是改了招聘广告词,把该份工作需要搬书,又累又臭,甚至晚上还要睡库房押货等等详细描摹一遍,最后加了一句“招聘不限性别,但妹子们自己看着办”。
谈以上的例子,并不是为给性别歧视开脱,而是说社会公平、反歧视本身就是个宏大、复杂的议题,涉及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性别平等,不代表所有岗位都要按男女1:1的比例招录。政府更当“知其所止”,不搞一刀切,而是要因势利导。
当务之急在于找出精确界定歧视的“算法”。比如,欧美国家通行的标准是,雇主必须举证招聘条件与岗位工作性质直接相关,否则就是歧视。这值得中国借鉴。此外,既然女性生育是一项社会责任,那么在法定的生育保险之外,相应的孕产假成本,不宜全由用工单位承担,政府也有必要做出相应补贴;如果光通过立法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女性就业还是会有困扰。
总之,在男女平等、反歧视等成为社会共识之后,真的要解决问题,就不宜上纲上线到“高冷”的理念层面,否则问题就没有缓和、妥协的余地。反歧视既需要掷地有声,更要脚踏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