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10日讯,宏磊股份(002647.SZ)8日公告称,证监会认定公司关联方宏磊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信批违法,给予公司及有责高管相应处罚,但由于证监会立案之后宏磊集团仍继续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且违法情节更为严重,宏磊股份可能面临二次处罚。律师对此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证监会决定对宏磊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在证监会立案之后,宏磊集团继续违规占用宏磊股份巨额资金,且违法情节更为严重,宏磊股份可能面临二次处罚。
2014年5月22日,宏磊股份公告称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经核实,发现公司关联方宏磊集团违规占用公司的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2013年累计占用资金为8.33亿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1.09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责令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计算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占用的资金余额,于2014年5月27日前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和占用期间利息。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则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他和宋一欣律师在去年证监会立案后立即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工作,有十余位宏磊股份投资者提交索赔材料,预计最快可在2014年11月10日向杭州中院提交首批起诉材料。杭州中院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方面审理经验非常丰富,此前曾审理股民诉杭萧钢构案、中捷股份等多起重大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原告都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获得相应赔偿。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宏磊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一、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李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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