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报记者获悉,评级新规最后的意见征求中,分数占比变动最大的是销售能力。单项中占比由原定的16%下降至10%左右。
几经推敲,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基本定稿。这也是此前银监会“99号文”执行细则中又一项管理落地。
虽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信托业内人士已表示,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距离最终版本,只会在小细节的分值上再有所变动。
相比前两次信托评级准则,此次方案变化颇大,标准由原来的定性向定量转化,对信托公司的评价重点放在自主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两个方面。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或将给倚靠通道业务做大规模的信托公司带来评级上的变化。同时,新规中亦隐含着监管层对信托刚性兑付的强调。
新旧变化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上一次修订还是2010年,而信托业在此后的四年时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再一次修订顺其自然而来。
表面来看,新版信托评级体系最大的改动在评判指标,由原来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5个指标,调整为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管理3个指标。
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变动,而是将原有5个整合入3个当中。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纳入进风险管理,盈利能力则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以现有意见稿来看,合规是基础性要求,另外两个指标中,监管层更强调的是资产管理能力。
在评分时,3个指标各有100分值,最终结果通过加权分数来体现。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权重分别为40%和60%,合规管理评分不做加权,但最后评级不得高于合规管理评级。
“银监会最初打算使用‘短板效应’,即三个指标中评级最低的一个作为最终评级,后来这个方案根据信托公司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资产管理指标包含“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研发与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公司声誉管理”5个部分。
风控管理则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净资本”4个部分。
新规在评选流程、方法、级别分类上与原来别无二致。
信托公司首先完成年度自评,再由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进行评级。最终,单项要素和综合结果都分为1-6级,综合结果的每一级分设A、B、C三档。
参考多位信托业内人士的说法,新规在评级结果运用上亦大致与之前相同。监管层将以评级结果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并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鼓励1级和2级公司开展新业务,比如做同样的业务,评级在2级的信托公司净资本方面能节约20%。
对3级公司在新业务准入上进行监管指导,4级以上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将受到限制。
影响谁
“相比旧条例,新规更强调主动管理,对公司的规模不太提,这个导向是正确的。”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但是,这在现阶段可能会给信托公司带来阵痛,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公司,受到的影响会比较大。”
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非主动管理的项目,信托仅作为一个资金通道,不负有管理和承担风险责任,这类业务多体现为单一信托产品,包括大部分银信合作等。
根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在目前超过12万亿的信托资产中,单一类信托占绝大部分。以2014年为例,今年新增单一类信托规模19636亿元,新增集合类信托规模6802亿元,单一类信托是集合类信托的近三倍规模,占总体新增规模的69%。
通道业务规模虽大,但能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回报较少。因此在评级中盈利能力上评分也将受到影响。
此前,新成立的信托公司及银行、大集团背景的公司习惯于通过通道业务扩大规模,评级标准的变化反映了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现状下转型的希望。
“但另一个方面来看,”上述高管补充,“通道业务占比高的公司风险项目相对要少,其在风险管理上的得分会高一些,实际并非公司本身风控完善。”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来看,在弱化规模的同时,新规亦强调信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
而对于会否有信托公司在新规执行后,有部分信托公司因评级较低面临业务限制或整顿,最终在激烈竞争中业务规模不断压缩,一位小型信托公司高层表示:“这样的看法有些悲观,评级机制设计的标准权衡了各类公司的实情,打分的同时也给予小公司发展希望,弱者淘汰或行业洗牌并不会出现。”
细节考量
另外,理财周报记者获悉,评级新规最后的意见征求中,分数占比变动最大的是销售能力。单项中占比由原定的16%下降至10%左右。
监管层曾在“99号文”执行细则中明确表示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以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对此,在多位信托公司高管看来,监管层也在继续对此进行不断的优化,结合68家信托公司整体的情况对评分细节做修改。这样修改是采取一个折中的方式,因为监管措施才刚刚出台,除少数几家外,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都较弱,如果设定太高的权重可能会对信托公司的评级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长远来看,销售能力方面所占比重可能不断提升。
多年以来,市场上对信托业是否会打破“刚性兑付”不断探讨,至今尚未有先例出现,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中的多项条款亦隐含着监管层对信托刚性兑付的强调。
在评价指标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部分,风险处置、融资方集中度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效果均作为监管层重点观察的方面。这几点对于信托产品能否实现刚性兑付来讲都至关重要。
其在“资产管理”指标中也有体现,该指标下“公司声誉管理”部分明确将考核信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舆情管理,在遭到客户投诉不能及时完善处理,以及作为受托人因未尽责任等因素受到诉讼,均将予以扣分。
对于信托公司,保证投资人方面满意的基础即按时兑付本息,监管层扣分条款实则暗示各公司对产品兑付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