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否定肇事司机“肇事逃逸”说法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 实习生 张继玲 罗阳)男子被碾压身亡,警方找到肇事车,却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经鉴定,该男子体内含大量酒精,法院认定其自负三成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
去年8月5日清晨,警方在汉阳大道永丰街某工地发现一具男尸。经初步调查,死者姓舒,死因为8月4日晚9时遭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现场是一处没有路灯照明的偏僻工地,警方经调取监控排查及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一辆属于某物流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轮胎胎纹与舒某身上碾压痕迹吻合。
经查,该车驾驶员黄某是该公司雇请的司机,当晚确实在事发现场运渣土至次日凌晨。但黄某否认自己开车压死了人,坚称工地夜间禁止行人出入。
8月30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某驾车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舒某发生交通事故。但因无法确定舒某的行走方向,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
找到肇事车,舒某家属多次找物流公司索赔。但法医鉴定结果表明,舒某体内含大量酒精成分,该公司遂认为,舒某死前属醉酒状态,因辨识力下降误入工地或可能躺在地上昏睡,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无奈之下,舒某家属将黄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71.5万余元。
一审汉阳法院查明,本案赔偿金额共49.3万余元。法院认为,因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依照侧重保护受害人原则,认定黄某负70%的责任,舒某自负30%的责任。故黄某应支付26.8万余元赔款,并由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黄某肇事逃逸,属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且事发后现场未得到及时勘验,导致事故性质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
二审武汉中院认为,交警未认定黄某存在逃逸行为,物流公司及黄某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风险范围。故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