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声·回音
在我的印象中,胡适《新婚杂诗》第四首的第四句一直是:“只不曾捉到我这个新郎!”
不过,看到根据新发现的胡适手稿整理的《归娶记》(《上海书评》2014年6月22日)中,这句诗却是:“只不曾提到我这个新郎!”“捉到”变成了“提到”。我们有“提犯人上堂”、“提被告人”的说法,“提到”新郎一名的说法倒也新鲜有趣。
经过仔细辨认手稿照片后,我倾向于认为,胡适原稿中其实用的是“捉到”而不是“提到”。我又找来最早发表《新婚杂诗》的《新青年》第四卷第四号,发现也是用的“捉到”。既然胡适本人喜欢被“捉”而不是被“提”,我们还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见吧。 张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