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提出将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都将有机会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
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保证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要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并完善相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录入编辑:崔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