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极有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众多重大转变的导火索。种种迹象表明,可能的转变之一会是我国证券民事诉讼赔偿零的突破。不过,这注定不会是一条坦途。
最新的消息是,6月9日下午和10日全天,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开庭组织原被告就“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进行证据交换,5位代理律师与被告光大证券方律师,就对方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轮交锋。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上海市二中院已受理光大民事索赔案共80余件。本轮证据交换涉及53件案件,这53位投资者累计索赔金额约520万元。不过,原被告方交锋的结果之一是,被告方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庭外和解。
从证据交换的现场来看,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光大乌龙指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是否应该承担投资者损失以及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在原告代理律师许峰看来,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主要是基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也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格罚单”。
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不过,被告方面却表示,光大证券在按照既定策略投资规则进行交易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不属于内幕交易。在证监会认定交易的时间内,相关的异常交易信息已经广为人知,不构成内幕信息。
不仅如此,本已错综复杂的案件又爆出另一个“搅局者”。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杨剑波案”尚未判决,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目前还没有定论,投资者索赔应等这一判决之后。
今年4月份,“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作出的相关处罚。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称,因案情复杂,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3个月宣判。这意味着,该案最迟要在8月18日前后宣判。
对于这一抗辩,许峰表示,一方面,投资者起诉的是光大证券,这和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无关;另一方面,光大证券在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之后,回应称对行政处罚无异议,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赔偿依据。因此,光大证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在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这一争议上,原告方似乎还能应付自如,不过,对后面两项争议,投资者就显得多少有点“底气不足”了。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均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法院不应该受理、支持和保护。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失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并没有充分证据来证实,计算方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两点抗辩似乎点中了原告方的死穴。许峰坦言,对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主要参考的是国内学者对美国和中国台湾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理论,采用同时、反向等原则。
事实上,许峰及其委托人所遭遇的正是中国证券领域立法现状的尴尬境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中,主要追究的是行政和刑事责任,而忽视对民事责任的追究。以证券法为例,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别有30余条和18条,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
此前,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关于证券民事赔偿,证券法里只有1条:“因操纵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必须赔偿”,但是具体怎么赔偿、怎样计算损失等问题,目前还没有细化的规定。
这意味着受损投资者的民事求偿之路仍然还有一条艰辛而漫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回过头来看,投资者诉光大证券索赔的案件在目前的条件和环境下能够走到今天已实属不易。
最初是案件受理问题,这一以往类似案件中的“拦路虎”直到2013年11月15日才以一种略显意外的方式得以解决。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称,起诉人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接下来是管辖权异议。去年12月2日,上海市二中院首次受理原告包巨芬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光大证券就向二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被驳回之后,光大证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初又被高院驳回。
解决完管辖权异议后双方进入证据交换已经是6月份。程序还会继续往下走,投资者最终能否或者以什么样的代价实现自己的诉求还不得而知。
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将要付出的代价之一就是漫长的等待。然而,我们却有理由相信,这一场A股史上重大且无先例的司法纠纷将是中国证券民事求偿和投资者保护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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