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安法)好朋友合伙开店,提供的12万元资金究竟算借款还是投资,因双方之间无任何书面协议和说明,导致产生分歧和矛盾。近日江岸法院作出判决,该款项属不当得利,应予以归还。
范某在汉口江汉路开了一家奶茶店,生意很不错,于是准备开第二家。但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她找到了多年好友王某商量。两人草拟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协议中,双方未约定王某提供多少资金,也没有注明是借款还是合伙,协议上也无任何签名。
2010年7月13日,王某让丈夫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给范某10万元,第二家奶茶店便在双方的筹备中开张了。后因经营需要,同年12月21日,李某又打给范某2万元。
由于李某夫妻不在武汉居住,奶茶店便交范某全权经营,但生意并不好。2012年5月,因一直处于亏本状态,范某便将店转了出去,结余的钱按照比例分配,还给王某4万元。没想到一年后,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李某想要回余下的8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给范某打了12万元,但对方只返回4万元,余下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遂诉求判令其返回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期间利息。但范某辩称,李某打给自己的钱是投资入股,投资必然有风险,拒绝还钱。
江岸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上的根据从原告李某处获得8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近日法院判决,范某返回李某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此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李某提供的12万元为何用途,因此范某无法证明此款为对方投资入股,故应予以返还。共同投资的情况下,合作伙伴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应尽量注明款项行为目的,避免将来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