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认定,只能算借款,承租方拖欠租金,应解除合同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洪山)租房6个月前,借给出租方40万元,签订租约后3年未付租金,声称借款即为预付租金,但出租方不认。那么,40万元究竟能不能算作预付租金?
2010年12月,武汉某物业公司委托何某将兆富国际三号门车库、夹层门面对外出租。两天后,何某将该处房屋租给朋友顾某,年租金28万元。租用11个月后,物业公司与顾某重新签订租约,年租金为10万元。
物业公司称,至2012年3月,顾某拖欠租金23万余元。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顾某,要求支付租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追索租金。
顾某答复称,自己已支付40万元租金,因此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调查发现,2011年11月,何某与顾某签订租约,租期10年,年租金10万元。2010年6月4日,顾某向何某银行账户汇款40万元。
庭审时,顾某称,与何某、刘某(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是多年朋友,何某称公司困难,应其要求先垫付40万元为物业公司解燃眉之急。庭审后,顾某还表示因何某说公司资金紧张,要求其预付租金,待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直接抵扣租金。顾某坚持认为,何某账户收到的40万元系支付的租金。
40万元到底是否属于预付租金?法院认为,顾某汇款时,物业公司尚未取得出租房屋使用权,物业也未授权何某出租房屋,因此,40万元只能说明顾某借款给何某,不能证明这笔钱是预付的租金。因此顾某拖欠租金3年,按合同应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顾某支付从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租金共26万余元。